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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平顶山市滴滴香植物油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142-1号

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振豪,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松雅,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滴滴香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X路东任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X号院。

法定代表人腾某某,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平顶山市滴滴香植物油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滴滴香植物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滴滴香植物油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滴滴香植物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徐合林

审判员王会军

审判员谢磊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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