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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平顶山××服务公司与被上诉人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二字第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

上诉人平顶山××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平顶山××服务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顶山××服务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顶山××服务公司撤回

上诉。

上诉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上诉人平顶山××服务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张文平

审判员邢智慧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韦艳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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