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吕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6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

张某某与吕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盘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8日,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于1989年征用了双台子区X村一块荒坑地为建设用地,并经乡、区、市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领取了相关证书。在申请再审人申请办理各种手续期间,该宗地被盘锦市石油化学总公司占用一块。被申请人通过个人关系在道边上暂用一块地,待企业用时腾倒出来。申请再审人与石化公司诉争至法院后胜诉,石化公司被执行拆除了其所占地之上的建筑物,而被申请人非但不拆除,反而向西扩展,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再审人的土地使用权。申请再审人张某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吕某某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主张其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有两块,一块是盘锦市土地局于2000年10月31日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明确的面积为1712.20平方米的土地。另一块是申请再审人与上梢子村委会于2001年5月9日签订的补办占地协议中确定的其多占用的2333平方米土地。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在补办占地协议所确定的土地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我国对农用地转用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的制度。申请再审人的补办占地协议所确定的土地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故其对该土地尚未取得合法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之间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诉争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应由政府部门予以解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鄂展

代理审判员孟凡永

代理审判员李侃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徐浩(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