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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拓普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与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拓普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高新区科学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张某某,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X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郑某拓普精密带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拓普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拓普精密带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拓普精密带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上诉人郑某拓普精密带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马婵娟

审判员于岸峰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宇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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