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诉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太民初字第1127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村民。

被告许某某,女,汉族,现年20岁,住(略),村民。

原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2月30日订立婚约,当时被告索要现金6600元,其他物品折合人民币4000元,由于原、被告二人无共同语言,双方已解除婚约,但被告拒绝返还索要彩礼,后原告方又申请到王集司法所调解,被告还是不同意全额返还,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经媒人乔新远介绍订立婚约关系,当时压彩礼6600元,经媒人乔新远和原告的邻居李某文之手交给被告的。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订婚是男女双方婚絪约定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其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订婚时的彩礼,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现金6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负担45元,原告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鹏

审判员王向阳

审判员刘启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