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结婚不久又各奔东西在外打工。2004年生育一女孩后,没几个月被告就外出了,从此便不照顾小孩了。被告外出这几年来没有尽到一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我与被告已经六年没有在一起生活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出庭应诉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2年腊月初4日举行结婚典礼,后于2002年腊月初六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现已遗失。婚后于2004年农历3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马某晨,婚生女马某晨现由原告父母亲照顾抚养。自从原、被告结婚以来,曾多次提出离婚但经香卜元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调查笔录、村委会证明,证人马××等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结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2005年被告张某离家出走,双方经常不在一起生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对子女抚养权问题、财产分割问题本案暂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洪华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祝飞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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