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耿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温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忠阳,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振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耿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7年9月19日晚,被告耿某某打电话,让原告去帮助被告耿某某拖车。原告开车行至耿某村路北地时,为了避让车辆吧,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因家庭条件不好只对左腿进行了救治,被告曾支付原告400元的治疗费,后原告感到右腿不适,经检查,是股骨头坏死,原告为救治右腿支付近万元治疗费,因此要求被告耿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x.52元,伤残赔偿金待定。

被告耿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之间的义务帮工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除去已支付的400元,由被告再补偿原告4500元,被告定于2009年元月10日前付2500元,余款2000元于2009年3月31前付清。原被告就此处理了结本次义务帮工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以后双方互不纠缠。

2、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牛卫平

审判员陆保刚

陪审员王国营

二00九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段静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