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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担保人王某春,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裁定对被告王某所有的别克x轿车予以保全扣押。答辩期内被告王某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异议成立,依法作出(2009)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移送管辖。原告对此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9)平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2009)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原告周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承担利息。被告王某承认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表示因自己现经济困难,同意与原告协商,分期分批偿还。诉讼中被告母亲王某春为协助解决原、被告纠纷,同意以被告王某担保人身份参加诉讼,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原告债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于2008年8月19日、2009年1月3日向原告李某某、周某夫妻借款x元,此款后经原告李某某、周某向被告王某追要无果,引起双方纠纷,原告李某某、周某为此而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调解书送达时向原告李某某、周某偿还借款x元,下余x元自2009年9月1日起被告王某每月向原告李某某、周某偿还4000元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将x元支付原告李某某、周某后,原告同意将扣押王某的别克x轿车(发动机号x、车架号x)放行,但不解除扣押,允许被告王某使用。被告王某在全部债务清偿前不能对该车转移、变卖、处置。

三、如被告王某连续二个月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义务。原告李某某、周某有权申请执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被告王某未清偿的下余本金。并以变卖被告王某的别克车清偿原告李某某、周某的借款。

四、以上原告李某某、周某的债权如不能实现,担保人王某春自愿对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清偿原告不能实现的债权。并同意每月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2000元用以清偿对原告的债务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五、原告李某某、周某放弃借款本金的利息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1230元、保全费1060元,共计2290元,原告李某某、周某自愿负担1290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1000元(因原告已全部交纳,被告王某负担的1000元在其清偿最后一笔借款时交付于原告)。

双方别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刘新

审判员岳华锋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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