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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史某某与新郑市千户寨村民委员会、新郑市千户寨村第7村民组、第三人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二原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军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略)第7村X组。

负责人:崔某某,该村X组长。

第三人: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伟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新郑市X村民委员会、被告新郑市X村第7村X组、第三人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原告史某某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原告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原告史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宝宪

审判员许某峰

人民陪审员李留灿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宗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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