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二原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军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略)第7村X组。
负责人:崔某某,该村X组长。
第三人: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伟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新郑市X村民委员会、被告新郑市X村第7村X组、第三人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原告史某某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原告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原告史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宝宪
审判员许某峰
人民陪审员李留灿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宗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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