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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北京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初字第7358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梗斯勒•马丁、蔡次•若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桑爱丽,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员工,住(略)。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绿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北京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人民陪审员樊晓东

二ОО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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