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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刑一初字第020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女,汉族,1944年出生。系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男,汉族,1967年出生。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乙,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略)。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丙,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略)。系被害人之女。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田某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丁,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略)。系被害人之女。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7年10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1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乾瑞、马世云,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地下道遇见被害人田XX,后杨某某邀请被害人到其家中喝酒。喝酒过程中,因话不投机被告人杨某某对田XX拳打脚踢,又用啤酒瓶和铁锨殴打被害人,后将田XX拖至其家门口处,自己回家休息。次日群众发现躺在杨某某家门口的被害人,后报警。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2008年8月27日出院,2008年9月27日在其家中死亡。经鉴定:田XX系被人致伤头部后持续昏迷、长期卧床致双肺感染并肺气肿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其中医疗费x元、护理费3267元、生活补助费840元、交通费560元、营养费280元、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不是故意伤害。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前因上有过错,被告人的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地下道遇见被害人田XX,后杨某某邀请被害人到其家中喝酒。喝酒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某对田XX拳打脚踢,又用啤酒瓶和铁锨殴打被害人,后将田XX拖至其家门口处,自己回家休息。次日,群众发现躺在杨某某家门口的被害人后报警。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2008年8月27日出院,2008年9月27日在其家中死亡。经鉴定:田XX系被人致伤头部后持续昏迷、长期卧床致双肺感染并肺气肿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

公安机关于2008年8月1日将杨某某抓获,经讯问,被告人杨某某对故意伤害田某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田XX住院28天,支出医药费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08年7月29日,我到共和街地下道下算卦时遇见一老头,我感觉和他谈得来,就喊他到我家接着聊。我俩从地下道上来向东走,走到厕所旁的一个小卖部我买了一件悦泉啤酒、两袋花生米,回到我家。到我家后,他将自行车放在我家西边院墙那,然后就到我家客厅喝酒聊天,中间还出去买过两件啤酒,最后一次是老头掏的钱。我俩一直喝到天黑,喝着喝着话不投机就吵了起来,我一恼,就用拳打他的脸和头,把他打倒在地上,一边打一边骂,那老头倒在地上,我就用脚跺他的胸口和头,后来我还拿啤酒瓶等砸他的头及身上,到最后我到屋后拿了一把铁锨拍他的头和身上,把铁锨把打断几截,一直把老头打的在地上不动,我就拖着老头的肩膀往门外拉,在拖的过程中他的一只鞋掉在屋里,另一只鞋掉在院子里,我把他拖到我家门外,把老头扔到门外,就回去睡觉。

2、证人王XX(系被告人杨某某之邻居)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29日下午约3点钟,我在共和街公共厕所处见杨某某和一个老头从街西头向东走过来,那个老头推个自行车,经过我俩时,杨某某对我俩说:笑啥笑,没你们的好果子吃。我看他走路摇晃,像是喝多了。到杨某某家门口,杨某某把上衣脱下扔老头车篮里,他俩就到杨某某家。次日早上约8点多钟,派出所的警车停在杨某某家门口。我看见前天下午和杨某某一起回家的那个老头躺在杨某某家门口,自行车在杨某某家院子里倒着。

3、证人罗XX(系被告人杨某某的邻居)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29日下午3点多钟,我看见杨某某和一个老头从我店门前经过共和街西边往东去他家。那个老头约有70来岁,推了一辆自行车。他俩到杨某某家后,杨某某随即出来到我店里掏17元买了一件(9瓶)悦泉啤酒。当时还有几个邻居老婆看见。他俩经过时那几个老婆正在说笑,杨某某就骂她们说:不用你们笑,没你们的好果子吃。他平时很赖,好打骂别人,连他妈、姐都打。今天早上我看见杨某某家门口躺个老头,邻居们都说:昨天晚上就被杨某某扔外面。今天早上7点多钟,杨某某从家里出去了。

4、证人田XX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29日吃过早饭,我父亲田XX骑着自行车说去我妹子家。到今天田XX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父亲受伤住在159医院。看着像是被人打伤的。我父亲外出时骑的是乳白色26型自行车,网状黑色前篓。他上身穿灰黄色短袖衬衣,深蓝色暗方格裤,黑色布鞋。

5、证人田XX(系被害人田XX之女)的证言证明:我爸被打伤后,听我妈说我爸出事那天去买麻将布去了。

6、证人张X(系被告人杨某某之妻)的证言证明:杨某某爱喝酒,喝完酒就打我们家人,我在怀孕期间也多次打我,去年他打我妈还有他妈,被东风派出所拘留过两次。他脾气不好,爱打人骂人,周某的邻居也都怕他。他住的那个院总共三家,因为杨某某的骚扰另外两家搬走了,现在就他一个人住那。他妈跟着她姐,因为经常打他妈和他姐,他姐就租个房子也不让杨某某知道。我们亲戚都躲着他,因为杨某某一喝酒就找事打人。

7、证人杨XX(系被告人的姐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不喝酒非常正常,但是一旦喝了酒就谁也不认,以前还打我父亲和母亲,还打我和他妻子,把我们打的受不了。为此公安机关已经拘留他好几次了,但是他一直都改不了。我和我妈天天在外面租房子住,害怕他找到我们,他妻子也搬回娘家。我们有家也不敢回。

8、证人张XX(系被告人杨某某之岳母)的证言证明:大概是2007年5、6月份(时间记不清了)我女儿张静和杨某某发生争执,打了起来。我上去拉架,杨某某顺手一推把我推倒在床头了,把头碰流血了。后来报警,东风路派出所处理的。听我女儿说杨某某好喝酒,喝了酒脾气孬。

9、检验证明证实:2008年7月31日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田XX进行初步检验,田XX当时损伤已构成轻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08年8月6日对田XX检验,田XX被人致伤后造成头面部、四肢及会阴部等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经CT检查证实伤后造成左颞、右枕部脑挫裂伤并硬膜下积液、蛛网膜下腔出血和左侧睾丸挫裂伤,伤后出现持续性昏迷及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迟钝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结论:田XX之损伤当时属重伤。

1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田XX系被人致伤头部后持续昏迷、长期卧床致双肺感染并肺气肿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照片显示:现场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X号,该院大门朝北,双扇铁网门。院门内侧有一条宽x的甬道通向院内,甬道东侧是一单间空房,门口南侧花池中部有一只黑色左脚布鞋。甬道西侧花池北部东侧地面上有散落的绿色玻璃瓶碎片,花池南侧倒放一辆灰色的自行车,车头朝南,车前部斜梁上有“成发精品自行车”字样,车后座架上夹放一卷状的布艺铺垫。院南部座南朝北三间瓦房,进门是一厅。厅内门口南侧20cm、距西墙18cm处地面上有绿色的玻璃瓶碎片,玻璃瓶碎片南侧距西墙50cm处有一把菜刀,菜刀西侧靠西墙有一截木棍,东侧靠东墙距北墙x处有两截木棍和两双黑皮鞋。厅内靠南墙放一矮木桌,桌北侧有一茶几,茶几放有两瓶矿泉水,两个绿色悦泉空啤酒瓶,两个火机和一把水果刀,茶几西侧地面上有空酒瓶、碎玻璃片和一只黑色的右脚布鞋。厅西侧两间房,南侧是卧室。卧室门口内侧5cm,距北墙5cm处地面上有一铁锨头,铁锨头西侧有一倒放的木凳、一个红色的电话座机和一黑色CECT手机,手机屏幕碎裂。

12、刑事判决书及服刑情况证明证实:1997年10月9日杨某某因犯强奸妇女罪被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1年2月1日刑满释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4年9月25日杨某某因敲诈他人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04年10月26日杨某某因敲诈他人、殴打邻居李XX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零六个月。另外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记载杨某某2002年10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2004年10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7年7月30日、2007年9月21日杨某某因殴打岳母张XX、母亲郑XX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决定分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13、抓获证明证实:2008年7月30日8时30分左右,东风派出所接群众电话报称共和街中段躺一老年男子,身上有伤。随后警方展开调查,期间接群众匿名举报杨某某是打伤老年男子的凶手。举报人称杨某某和那被打伤的老头是2008年7月29日下午在杨某某家喝的酒,喝酒当中杨某某殴打老头,后来将老头拖出院子扔在院外的街边。民警当即赶赴杨某某家,杨某没人,在院内发现被害人骑的自行车,和遗落在地上的一只布鞋。在室内发现了作案现场,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2008年8月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从外回家的杨某某被布控民警抓获。经讯问,杨某某供述了自己伤害田XX的犯罪事实。

14、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08年7月30日17时20分至17时50分对杨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提取26式自行车一辆、铁锨头一个、木棍两截、生锈菜刀一把、黑色布鞋一双、水果刀一把、CECT直板手机(屏幕已烂)一部。

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田XX辨认,现场提取的黑布鞋就是当天田XX所穿黑布鞋,现场提取的黑自行车就是当天田XX所骑,现场提取的黑布鞋就是当天田XX所穿黑布鞋。

16、住院病历证实:田XX创伤性重型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肾囊肿;入院记录记载田XX平素体健,无肝炎、结核等急性传染病史,无摔伤及手术史。

17、医疗费票据及住院证证实:田XX住院28天,支出医药费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在与被害人饮酒的过程中,因言语不和,即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又用啤酒瓶和铁锨殴打,其伤害他人的故意明确。故其辩解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有过错;被害人年过七旬,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伤头部后持续昏迷、长期卧床致双肺感染并肺气肿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应当认定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人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多次因寻衅滋事、敲诈、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行政处罚,其人身危险性较大、主观恶性较大。故其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医疗费x元、交通费560元、营养费280元、丧葬费x元、护理费616元、生活补助费280元,共计x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蔡子云

代理审判员华俊锋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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