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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XX、张X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肖某委托合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申字第14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X,男,30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中方园小区X号楼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X,女,28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系王XX妻子。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肖某,女,21岁,汉族,学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王XX、张X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肖某委托合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认识被申请人肖某,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且原审申请人未接到任何相关的法律文书,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庞景玉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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