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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执复字第2号曹某某不服临武县人民法院(2008)临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执复字第2号

申请复议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

申请执行人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

申请复议人曹某某因不服临武县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2008)临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撤销该裁定。本院受理后,于二○○九年一月十五日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曹某某称:1、临武县人民法院在冻结其存款时,其不是案件当事人,法院在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之前,应先行解除非法冻结,在依法履行合法程序之前,此冻结所依据的(2008)临执字第49-X号裁定书是非法的司法裁定,是无效的,因此维持此裁定的临武县人民法院(2008)临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也是非法的;2、被冻结的存款是其离婚后从他人处借来用于小孩读书的款项,非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3、其与邓某某已于二○○七年离婚,没有义务替邓某某承担非法债务;4、冻结所依据的债务是邓某某欠他人的赌债,是非法的,不应获得法律的支付。

本院经听证查明,二○○八年一月十五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由邓某某偿还邝某某x.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二○○六年五月一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二○○八年七月三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以(2008)临执字第49-X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复议人曹某某存于临武县邮政储蓄所的存款x元。

另查明,曹某某与邓某某于二○○七年三月五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但未涉及上述欠邝某某的债务。

再查明,邓某某曾以该借款是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邓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三性原则为由,于二○○八年十二月五日以(2008)郴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邓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于二○○七年三月五日离婚,在对相关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处理时,虽未涉及欠邝某某的该笔债务,但该债务形成于二○○六年四月一日,属曹某某与邓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除有法定情形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申请复议人曹某某有义务偿还该债务。临武县人民法院二○○八年七月三日在冻结曹某某的存款时,虽未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事后即时裁定追加了其为被执行人,虽程序上有瑕疵,但并未对曹某某造成实体权利的侵害。综上所述,申请复议人曹某某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临武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曹某某的复议,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文捷

审判员蒋向京

审判员陈新德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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