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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3-03-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金中刑一初字第15号

浙江省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金某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高小文化,福建省三明市纺织厂退休工人,家住(略),捕前住东阳市X镇X村。2002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某市人民检察院以(2003)金某检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新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甲因平时生活中对邻居张某所说的有些话心存不满,便怀恨在心,寻机报复。2002年10月5日下午,张某的儿子吕某己华向被告人吕某甲提出到野外抓“知了”,被告人吕某甲即萌生了杀人恶念,将吕某己华带到同村吕某丙的甘蔗地中,采取掐脖子的方法,将吕某己华杀死,后藏尸于距现场四、五十米远一沙堆上。经法医鉴定:吕某己华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某证人吕某戊、蔡某、吕某乙、金某、吕某丙、张某、吕某丁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毒物化验报告,赔偿协议书,被告人供某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残忍地杀害年仅4岁的幼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吕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吕某甲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家属作了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未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甲退休后回老家东阳市X镇X村居住,因日常生活中一些小事对堂侄吕某丁之妻张某心存不满,便怀恨在心,后产生了杀死张某之子吕某己华的念头。2002年10月5日下午1时15分许,被告人吕某甲见吕某己华独自一人坐在家中后门口,即上前搭话。吕某己华提出吕某甲帮其到野外抓'知了',被告人吕某甲即将吕某己华带到村外吕某丙的甘蔗地中,掐、扼吕某己华的颈部致其死亡。后被告人吕某甲又将吕某己华尸体藏于距现场四、五十米处溪边一较为隐蔽的沙堆上,并用塑料布、稻草等盖住尸体。同月8日吕某己华的尸体被寻找的村民发现而案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己华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的家属赔偿给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

证明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的庭审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

1、村民吕某戊、曹香光证言,证明2002年10月8日下午二人沿着小溪寻找吕某己华时发现吕某己华的尸体并报案的事实。2、东阳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藏尸现场情况。3、东阳市公安局毒物化验报告,证明提取死者吕某己华胃内容物作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见农药及常见灭鼠药成份。4、东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吕某己华系机械性窒息死亡。5、被告人吕某甲供某,证明其因和吕某己华之母张某之间的矛盾,产生杀死吕某己华的念头。2002年10月5日下午1时多,其以抓知了为名将吕某己华带至一糖梗地中掐死,后又藏尸小溪边的事实。6、东阳市公安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吕某甲辨认作案现场、藏尸现场,与现场勘查一致。7、前光村村民吕某丙2002年10月10日证言,证明其家在“八十”田畈承包地里种有糖梗和水稻,稻谷收割已超过10天。小溪边糖梗地里的稻草其没有拿进去过。8、吕某己华的母亲张某证言,证明吕某甲住到其家隔壁有2-3年了,吕某己华会跟吕某甲去玩的。其平时并无生儿子摆架子一类的表现。有一次其在田里干活,吕某甲一定要来帮其,其说了吕某甲两句,吕某甲十分生气。9、吕某己华之姐吕某乙、祖母金某证言,证明10月5日下午1时40分,二人看见门前塘对面的路上,一个老头带着一个象吕某己华的小孩在走,老头象是吕某甲,叫了也没有应答,后二人赶到那个地方时没找人。3点多钟,吕某甲对金某说吕某己华没有跟他去,后大家就开始找人的事实。村民蔡某证言,亦证明以上事实。10、被害人之父吕某丁证言,证明吕某己华失踪后吕某甲帮其出主意,还对其说当天下午在后门看见华华的拖鞋帮助捡起来扔回家中。吕某丁与张某证言还证明听其女儿说过在家门口看见瑞华跟在一个老头后走的事实。11、村民吕某己光证言,证明当日下午二时多,其在村外溪边田里干活时一声小孩发出的响声。12、吕某甲之妻于桂珍证言,证明当日下午1时5-10分左右吕某己华到过其家。1时15分其去老年协会时吕某甲不在家。10月6日其发现吕某甲穿的裤子两个膝盖都有泥。另其证明张某讲生儿子好象很了不起的话基本上没有的,有一次开玩笑时听到过一次。吕某甲脾气有点古怪,心胸不是很大。13、村民吕某己水、王晓英证言,证明10月5日下午大概1点来钟二人把一只水缸还给吕某甲后,看到吕某己华脚上穿着鞋坐在家中后门口台阶上。14、村民朱某娟证言,证明10月5日下午2点多时吕某甲挑粪出门的事实;15、东阳市公安局提取笔录,证明在吕某甲房间提取到其作案时穿着衣物;向吕某丁提取吕某己华失踪当天曾穿的卡通米黄色儿童拖鞋一双。16、赔偿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吕某甲妻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父母抚养费、安葬费等5万元。17、吕某甲、吕某己华户籍证明,证明二人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由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心胸狭窄,因大人间的琐事、矛盾牵恨年仅4岁的幼童,残忍地掐死被害人吕某己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甲归案后虽能如实供某自己的犯罪事实,但鉴于其犯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依法不予从轻,故其辩护人提出其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已作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军传

审判员郑永强

代理审判员蒋旭东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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