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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中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醴陵市橡胶防水有限公司等3人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安仁县中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橡胶防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仁县中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橡胶防水有限公司、龙某乙、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仁县中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原告安仁县中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橡胶防水有限公司、龙某乙、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仁县中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仁县中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与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橡胶防水有限公司、龙某乙、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安仁县中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向阳

审判员阳外朱

审判员唐芳平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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