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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吴某、邓某某、周某某与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6853号

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理工大学附中退休教师,住(略)。

原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服装学院教师、健翔园业委会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兼郑某某之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德达康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海潮电子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同舟贸易公司总经理,住(略)。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泰和利康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三智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纳,住(略)。

委托代理人覃某(兼郑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吴某、邓某某之委托代理人),男,北京译者翻译社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健翔园社区服务楼三层。

负责人王某乙,副主任。

原告郑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吴某、邓某某、周某某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健翔园业委会)业主撤销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吴某、邓某某、周某某诉称:健翔园业委会于2008年1月31日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形式,公告了一份致北京天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某司(以下简称天适德信物业公司)全体职工的“慰问信”,信中称“健翔园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拿出6000元现金,向贵公司在节日期间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为广大业主辛勤服务的维修、保安、保洁等工作人员表示慰问与感谢!”原告郑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吴某、邓某某、周某某认为,被告健翔园业委会这一擅自处分公共收益的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原告郑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吴某、邓某某、周某某及广大业主的权益,原告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起诉要求:1、撤销被告健翔园业委会于2008年1月31日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形式作出的将6000元公共收益作为物业公司员工慰问金的决定;2、被告健翔园业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从职责上讲,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服务合同。在执行这一职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对公共事务的处分。这种处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符合业主的整体利益,并不会对具体业主的利益构成直接的侵害。就本案而言,2008年1月31日健翔园业委会向天适德信物业公司发出的慰问信中作出以6000元现金作为慰问与感谢的决定,是针对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的服务所作出的慰问决定,从内容及性质上看显系为业主的整体利益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处理决定,该决定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违背了业主的整体意愿或者对本案原告人的业主利益造成直接损害。故原告郑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吴某、邓某某、周某某起诉要求撤销2008年1月31日健翔园业委会作出的慰问决定,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吴某、邓某某、周某某之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退还原告郑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吴某、邓某某、周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盛荣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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