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罗某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桓仁满族自治县宏权工程队负责人,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县人,桓仁满族自治县宏权工程队工作人员,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立军,桓仁满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桓仁满族自治县X路工程施工队负责人,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桓仁满族自治县X路工程施工队工作人员,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王某甲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桓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五百八十七元五角,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立志

审判员高广明

审判员谢向荣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利鹏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