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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安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安仁县安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仁县安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仁县安泰汽车出租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仁县安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与被告阳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安仁县安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向阳

审判员贺志成

审判员唐芳平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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