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舒某某与陈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舒某某就与被告陈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9年2月,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借款购买有线电视网线设备,两被告于2009年2月13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舒某某人民币贰万元,借款人陈某,担保人孙某某,2009年2月13日。”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5分,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未能偿还该款,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责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相应利息6400元。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还钱,由于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分批返还本金和利息。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孙某某同意还钱,由于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分批返还本金和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3日,被告陈某因购买有线电视网线设备缺乏资金,通过被告孙某某的介绍,陈某认识了舒某某,陈某向舒某某借款x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x元,利息为每月5分,双方约定三个月内还款。借款逾期后原告催收被告还款,被告陈某给原告偿还了2800元利息,本金及余下利息一直未偿还。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7日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孙某某共计偿还原告舒某某的欠款本金、利息共计x元(含原已付2800元),分别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偿还2000元,于2010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5000元,于2011年1月30日之前偿还7000元,于2011年5月30日之前偿还9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为230元,由被告陈某、孙某某各负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骆军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复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某某 民间 纠纷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