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幼儿园学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X号。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系原告陈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排山乡政府干部。
被告安仁县X乡中心小学。
负责人彭某某,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安仁县X乡政府干部。
被告牌楼乡曾塘小学。
负责人陈某丁,系该校校长。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系被告黄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黎春珠,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己,男,汉族,2003年2月7日,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系被告陈某己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安仁县X乡中心小学、牌楼乡X村小学、黄某某、陈某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长侯思平
代理审判员刘常青
人民陪审员张毛即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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