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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安仁县牌楼乡中心小学、牌楼乡曾塘村小学、黄某某、陈某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幼儿园学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X号。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系原告陈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排山乡政府干部。

被告安仁县X乡中心小学。

负责人彭某某,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安仁县X乡政府干部。

被告牌楼乡曾塘小学。

负责人陈某丁,系该校校长。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系被告黄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黎春珠,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己,男,汉族,2003年2月7日,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系被告陈某己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安仁县X乡中心小学、牌楼乡X村小学、黄某某、陈某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长侯思平

代理审判员刘常青

人民陪审员张毛即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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