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大学本科,安仁县二中教师,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略),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胜利里X栋X号。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7日在安仁县X街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多年好友,被告王某某因承包基建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于2007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王某某均以工程款未支付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目前没有钱,只能等承坪中学的基建款拔下来后才能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多年好友,被告王某某因承包基建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于2007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王某某均以承坪中学实验楼装修的工程款未拔付为由拒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欠原告侯某某本金5万元,被告王某某自愿在2009年7月29日之前归还给原告侯某某,原告侯某某表示放弃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原、被告均表示同意。
二、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合计1025元,原告侯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志锋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侯某毅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欧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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