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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张家港市文教印刷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教育委员会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334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陆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树林、潘某某,南京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文教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X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家港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杨舍镇I阳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家港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在张家港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张家港市文教印刷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教育委员会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以已与被告张家港市文教印刷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教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陆某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原告陆某承担。

审判长郑之平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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