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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仁开,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云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16日在安仁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仁开、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2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知道被告曾经结过婚,并与前妻生育小孩后,不同意与被告共同生活。另查明,被告给原告方彩礼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表示同意;

二、原告王某某返还被告李某彩礼x元;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云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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