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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云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经济开发区上登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某某。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洛阳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云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云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期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郭秋芳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吴爱国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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