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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周志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133号

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周志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烨丽、周倜,被告周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2年9月21日通过转让获得第x号“奥妮x”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7日。2007年8月22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2008年9月16日,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被告周志平销售的“新奥妮”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与原告注册商标“奥妮”相近似,且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的调查、公证等合理开支x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志平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整,此款由被告周志平在签收本调解书时支付;

二、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不写查明事实的内容;

三、其他无争执;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杨凤云

审判员尹承丽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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