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贾某行贿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初字第098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于2009年3月16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决定,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葛某某,河南问津律师事务律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7年,新蔡县扶贫办工作人员赵本勇、毛新国、闫寿山(三人已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把2007年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委给托华龙技校,并由华龙技校从财政局领取的培训补贴费中给三人提取好处费。该校负责人贾某表示同意。被告人贾某领取补贴费后,于2008年春节送给赵本勇等三人好处费x元;2008年,被告人贾某仍继续实施当年的驾驶员扶贫培训,并在领取补贴后于2009年初送给赵本勇等三人好处费x元。

二、2008年上半年,毛新国和闫寿山参加了驾驶员培训,每人交报名费1500元。后二人经商议要求被告人贾某解决报名费。于2009年初贾某依照要求送给二人现金3000元,毛新国和被告人闫寿山每人分得1500元。

三、被告人贾某在新蔡县扶贫办管理农民工转移培训项目过程中,为谋取利益,于2007年送给新蔡县扶贫办工作人员赵本勇、毛新国、闫寿山电动车(价值1200元)各一辆;2008年春节前送给赵本勇三人电脑(价值3680元)各一台;2009年春节前送给赵本勇、毛新国现金各2000元,送给闫寿山现金1500元。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贾某对指控事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认为自已有罪;其辩护人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是被勒索的管理费并非好处费,第二起应认定为1000元。

经审理查明,新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有对新蔡县华龙职业技术学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由该办公室副主任赵本勇、工作人员毛新国、闫寿山负责,被告人贾某身为新蔡县华龙职业技术学负责人,为谋取贫困劳动力汽车驾驶员培训和其他培训指标等不正当利益,于2007年至2009年元月多次给予赵本勇等三人以人民币x元和电动车、电脑,共计折合人民币x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7年初,赵本勇、毛新国、闫寿山(已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将2007年的新蔡县贫困劳动力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委托新蔡县华龙职业技术学校实施,并提出由新蔡县华龙职业技术学校从财政局领取的培训补贴费中提取“提取费用”。后经与该校负责人贾某商谈,被告人贾某表示同意。新蔡县华龙职业技术学校接受委托后因不具备汽车驾驶员培训资质,又将该项工作委托新蔡县豫新驾校培训。2008年元月,被告人贾某从新蔡县财政局领取培训补贴费后,送给赵本勇、毛新国、闫寿山现金x元。

2008年春季,被告人贾某在明知其技校不具备汽车驾驶员培训资质的情下,仍继续实施当年新蔡县贫困劳动力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2009年元月,被告人贾某从新蔡县财政局领取培训补贴费后,于2009年春节前送给赵本勇、毛新国、闫寿山现金x元。

上述起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贾某供述,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赵本勇将他通知到扶贫办,当时毛新国、闫寿山也在办公室,赵本勇告诉他,有一百多名扶贫驾驶员培训指标准备在他校招生,毛新国说让他找个驾校,每位学员补贴600元,扶贫办提取200元,给驾校200元。后来他将这事又委托新蔡县豫新驾校。培训结束后他到县财政局报了帐的第二天下午,到扶贫办,送给赵本勇三人现金x元;2008年春,赵本勇又将2008年扶贫驾驶员培训的事委托给他,报了帐后毛新国到他办公室领走现金x元。

2、受贿人赵本勇证言,2007年他和毛新国、闫寿山商量将驾驶员培训的项目委托给华龙技校,并提取费用,经与贾某商量,贾某同意。2008年春节前,贾某送给他们现金x元;2008年又将驾驶员培训项目委给华龙技校,贾某同意每位学员给他们提取200元,贾某报了帐后,他让毛新国到贾某办公室将钱取回来,说是x元。

3、受贿人闫寿山证言,2007年市扶贫办给新蔡县一批驾驶员培训指标,他和赵本勇、毛新国商量后,委托新蔡县华龙技校进行培训,每位学员补贴600元,扶贫办提取费用,经商量校长贾某同意。2007年底,贾某送来x元;2008年和2007年一样,扶贫办也是每位学员提200元。2008年共培训学员219人,提取的钱是毛新国到贾某处取的。

4、受贿人毛新国证言,扶贫办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对技术学校的监督和管理。2007年他和副主任赵本勇、闫寿山商量后,将驾驶员培训工作委托给新蔡县华龙技校,由新蔡县财政局给培训的学员一定的补贴后,提取管理费,与贾某商量后贾某同意。2007年只培驾驶员一期142人,贾某送来x元;2008年培训开始时,赵本勇安排他问贾某,2008年的驾驶员培训费能给他们提取多少,贾某说和2007年一样,每人也提200元。2009年春节前,赵本勇让他到贾某处取钱,2008年共培训二期219人。贾某交给他x元,他回到办公室告诉赵本勇和闫寿山说,贾某只给他x元。

5、证人马××证言,2007年华龙技校的贾某找到他说,国家有财政补贴的农民工驾驶员培训,委托他校培训。2007年培训驾驶员一期142人,贾某给每位学员200元;2008年培训二期217人,贾某每人给300元。

6、书证:新蔡县华龙职业技术学校办学许可证;2007年、2008年“雨露计划”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协议书;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提款申请单;记帐凭证;收款收据。

二、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闫寿山和毛新国参加了汽车驾驶员培训,每人交报名费1500元。后二人经商议要求新蔡县华龙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贾某解决其报名费。2009年元月贾某按要求送给毛新国和闫寿山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贾某供述,毛新国从他处领取了x元时又提出让解决他和闫寿山的驾驶员培训的报名费,他又给毛新国3000元。

2、受贿人毛新国证言,2008年他和闫寿山参加了豫新驾校的驾驶员培训,每人交1500元,他和闫寿山商量让华龙技校出钱,2009年春节前他到华龙技校领x元管理费时,提出让贾某解决他们的培训费,贾某又交给他3000元,回到办公室给闫寿山1500元。

3、受贿人闫寿山证言,2008年春他和毛新国参加了豫新驾校的驾驶员培训,交报名费1500元,他和毛新国商量让华龙技校出报名费,后来毛新国给他1500元钱,说是华龙技校给的报名费。

三、被告人贾某在新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农民工转移培训项目过程中,为谋取利益,于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送给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赵本勇、毛新国、闫寿山电动车各一辆(单价1200元),电脑各一台(单价3680元);2009年春节前送给赵本勇、毛新国现金各2000元,送给闫寿山现金15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贾某供述,他于2007年送赵本勇、毛新国、闫寿山电动车各一辆,单价1200元;2008年送赵本勇、毛新国、闫寿山电脑各一台,单价3680元;2009年春节前送赵本勇、毛新国现金各2000元,送闫寿山现金1500元。

2、受贿人赵本勇证言,2007年华龙技校的贾某送他一辆电动自行车;2008年春节前贾某送他电脑一台;2009年春节前贾某送现金2000元;

3、受贿人毛新国证言,2007年华龙技校的贾某送他一辆电动自行车;2008年春节前贾某送他电脑一台;2009年春节前贾某送他现金2000元。

4、受贿人闫寿山证言,2007年华龙技校的贾某送他一辆电动自行车;2008年春节前贾某送他电脑一台;2009年春节前贾某送他现金1500元。

5、证人黄×证言,2007年贾某从他处购买三辆“天爵牌”电动车,计款3600元。

6、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记载了方正电脑一台,单价3680元;“天爵”牌电动车一辆,单价1200元。

7、物证:电动车、电脑的照片。

8、书证:2008年扶贫培训项目计划任务报告备汇总表;归案证明、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是被勒索管理费并非好处费,不是行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贾某在第一起犯罪中,虽然是被索取的,但新蔡县华龙职业技术学不具备汽车驾驶员培训资质,被告人贾某所获取的利益属不正当利益,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辩护的其他意见,因与受贿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贾某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熊华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