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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智景,系陕西大瑞(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系陕西金镝(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汉中市鼎峰房地(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陕西汉泰(略)事务所(略)。

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智景、杨建军,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问题黎某某于2004年向法院提起与王某某离婚诉讼,至今双方的离婚诉讼仍在二审审理中。在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期间,被上诉人王某某多次前往上诉人公司找黎某某,其中数次与公司员工发生纠纷。2006年6月3日和7月6日的两次纠纷中,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公司办公室的门砸坏一张,并致室内办公桌、茶几和文件柜不同程度损坏。2006年8月1日,被上诉人王某某在“汉中日报”刊登了一份“寻人启事”,内容为“我丈夫黎某某,现年47岁,系原汉中市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现聚兴置业公司董事长、汉台区政协委员、汉台区人大代表、汉台区工商联支委、中国民主同盟会会员,于2006年6月7日突然失踪。经亲属及朋友多方寻找,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目前家庭已无法正常生活,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家人万分着急,有知其下落者,请与其妻子王某某联系。(有重谢)”,并留下了联系电话。该启事刊登后的第二日,原汉中市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在“汉中日报”刊登了一份“声明”,内容为“我公司董事长黎某某同志因身体不适在外就医,公司一切工作和业务正常开展。特此声明”。2009年4月,上诉人公司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某的一系列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名誉,给其经营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发展障碍,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王某某停止对上诉人公司的名誉侵权,并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王某某就2006年8月1日自己在汉中日报刊登“寻人启事”的做法和其内容中措词不当部分对上诉人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有造成伤害的话,当庭向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请出庭的二位委托代理人向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转达其歉意;

二、上诉人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二位委托代理人(陈智景(略)系特别授权)当庭接受了被上诉人王某某的赔礼道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以双方自愿和解就此了结;

三、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上诉人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多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凭交费发票和领条来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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