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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九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熊先奎,(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负责人龚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九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于201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已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9)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968元,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文

代理审判员严荣源

代理审判员杨瑾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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