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住所地:桂东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1971年出生,湖南省桂东县人,郴汽集团桂东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出生,湖南省桂东县人,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1966年出生,湖南省桂东县人,汉族。
被告袁某某,男,1983年出生,湖南省桂东县人,汉族。
被告梁某某,男,1985年出生,湖南省桂东县人,汉族。
本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郴汽集团桂东分公司诉被告李某某、袁某某、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益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1日下午18时40分许,桂东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温奕海驾驶的赣x货车在桂东县X镇X村违法载客,涉嫌非法营运,桂东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朱柏松等人前去欲依法查处。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将该车拦下,准备对其依法进行处理,期间多名围观人员威胁执法人员如不将车辆放行就将执法人员打倒,执法人员恐事态恶化便将客车的路线牌扣下,将客车暂先放行,准备回桂东后再对该车进行处理,之后返回桂东。被告李某某在温志鹏的授意下纠集了黄强、阳某某赶到清泉镇X村大坳路段将正返回途中的桂东县运管所工作人员乘坐的湘x号车拦截下来,随后从清泉镇秋坪方向追赶湘x号车而来的温志鹏手持砍刀带头砍砸车辆,被告李某某、袁某某、梁某某与黄强、阳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在温志鹏的煽动下,对车内人员肆意殴打,并任意损毁湘x号车进行打砸,并上到车顶任意踩踏,被告袁某某为恐吓他人携带鸟铳来到现场,将鸟铳放在其乘坐的摩托车旁边并肆意拉扯湘x号车内人员,欲将车内人员拉下来殴打,被告梁某某在其他人肆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车辆的同时,亦猛力对车辆进行踢打,将车的左尾灯踢毁。湘x号车顶损毁部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此后,三被告被依法逮捕,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以妨害公务罪提起了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对三被告的犯罪事实予以了认定,并作出了([2009]桂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现原告诉诸本院,提供了汽车维修单、维修票据、被砸坏车辆照片、价值鉴定结论书,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被砸毁车辆湘x车的修复费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袁某某、梁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东分公司人民币x元。(此款已当庭兑现)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被告李某某、袁某某、梁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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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益民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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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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