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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翟某某与孟州市大定街道办事处宋村第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州市X街道办事处宋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红超(又名李某超)组长。

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翟某某与孟州市X街道办事处宋村X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翟某某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6)孟民初字第8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8月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限期翟某某养殖场在二年内搬迁,腾清地面上所有附属物。(从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7日止)。

二、翟某某以前所欠承包金一次付清并交于一组(已履行)。

三、宋村X村民小组安排翟某某新厂址,在滩养殖街路南边,具体事项另立合同。

四、本合同签订后,以前双方签订的协议作废。

五、饲养街新厂址,每亩300元,合同从2010年8月7日开始计算15年,如果家、滩动地时,翟某某家地不分,全部分到滩,计算承包合同面积。未动地前,应履行合同,动地后,减去应分地数,多余部分,按合同执行。

一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宋村X村民小组承担。

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邮寄专递费120元由翟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王文龙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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