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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陈某、周某某不当得利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桂民一初字第4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4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告陈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告周某某,男,1989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周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某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周某某编造“家人在外出事或被公安机关抓获,急需汇款处理”等谎言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在逮捕归案后,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了(2009)桂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的犯罪事实予以了认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6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周某某在2009年5月18日以前赔偿人民币6000元给原告李某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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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某民

二00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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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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