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桑力电子设备厂(下简称桑力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央门外胜利村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桑力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邵文波,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学应用物理研究所(下简称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
负责人徐某,物理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南京财经大学教师,住(略)-205。
委托代理人潘某,男,南京大学物理学系教师。
被告北京欧倍尔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下简称欧倍尔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欧倍尔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诚,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桑力厂诉称:原告于2003年11月24日委托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经验所对自己生产的氧弹进行耐压试验,该所于同日出具《南京桑力电子设备厂氧弹检验情况》检验报告。被告物理研究所在没有进行氧弹检验的情况下,伪造《南京大学应用物理研究所氧弹检验情况》报告,并提供被告欧倍尔公司参与河北经贸大学的招投标活动,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等。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桑力厂、被告物理研究所和欧倍尔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鉴于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出具证明认为在2003年10月24日未出具过《南京大学应用物理研究所氧弹检验情况》的报告,被告北京欧倍尔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承诺不将该报告用于经营活动中。
二、被告南京大学应用物理研究所基于与另两方当事人过去和将来的友好合作关系,自愿于七日内补偿原告南京桑力电子设备厂(略)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10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被告物理研究所和欧倍尔公司各承担650元。
上述协议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代理审判员徐某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忆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