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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等人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昌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男,3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本科文化,原系北京经济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副主任,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09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2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大学文化,原系北京经济技术学院招生人员,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09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甲,北京市张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南省,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X镇X路,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大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王某、黄某、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被告人黄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成某为索要欠款伙同被告人王某在昌平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内对张某丙(男,32岁)进行殴打,后又伙同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黄某、孙某某将张某丙强行带至北京市海淀区翰林职业研修学院其宿舍内,继续向张索要人民币9000元。当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孙某某离开。在张某丙表弟陈某某向成某账户汇入人民币3000元,并答应次日18时还清余款等承诺后,被告人成某于2008年10月13日2时许将张某丙放走。被害人张某丙被限制人身自由达9小时。2008年10月21日被告人成某、王某被抓获,次日,在被告人王某的协助下,被告人黄某、孙某某被抓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某法拘禁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王某、黄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丙的陈某,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琚某、张某乙、唐某、范某某、金某某、章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借条复印件,账户明细单,招生合作协议,车辆信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成某、王某、黄某、孙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王某、黄某、孙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某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某、王某、黄某、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某。辩护人马某某关于被告人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配合公安机关通知王某到案,有良好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张某甲关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认罪态度积极,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其它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成某、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某、黄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成某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成某、王某、黄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某酌予从轻处罚,并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成某退赔款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纪士常

二○○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田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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