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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市黔江舟白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黔江舟白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博物馆六楼。

法定代表人: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钰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苗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谈云才,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蓬,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市黔江舟白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8)黔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庆市黔江舟白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于2006年9月21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终止;

二、重庆市黔江舟白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补偿给张某某避险安置费8000元,限2009年7月30日前付清;

三、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重庆市黔江舟白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登明

审判员黄飞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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