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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平伟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男,X年X月X日生。2008年8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8年8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4月8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8日被平陆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在山西省平陆县看守所,同年6月1日被移交渑池县公安局并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09年7月1日做出(2009)渑刑初字第35-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做出(2009)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霍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日晚上,刘某某、赵新民在明知是他人购买毒品的情况下,驾车前往山西省运城市X镇与淮灶科接头,并将携带黄某毒品17.5克的淮灶科接上返回平陆县,后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称自己只是为了吸食毒品,不是贩卖,当时不知道淮灶科带多少东西,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是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伙同赵新民(已判刑)驾车到运城市X镇与淮灶科(已判刑)接头,并将携带两包毒品的淮灶科接上车返回平陆县,随后被抓获。两包毒品经鉴定,其中一包9.5克,检出巴比妥、咖啡因成分;一包8克检出巴比妥、咖啡因、乙酰司待因、06一单乙酰吗啡、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其让赵新民驾车与自己一块去运城接淮灶科到平陆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当场查获的事实;2、同案犯赵新民证实:2008年8月1日晚8时许,刘某某打电话让其开车去运城接货,回来弄点吸吸,接上卖黄某的人后,被公安局人抓住的事实;3、同案犯淮灶科供述证实:2008年8月1日晚,其卖给郑培华的黄某毒品是17.5克,是小虎去接的货,刚接好就被抓了。4、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称重记录、收缴毒品登记单及破案情况说明。5、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检材中有巴比妥、咖啡因、海洛因成份;6、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证明及平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讯问笔录、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等。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携带毒品进行交易而用车予以接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运输毒品一次,其中一包8克检出海洛因等成分,一包9.5克检出巴比妥、咖啡因等成分,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爱玲

审判员韩平华

审判员马邦军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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