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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范某某,女。

被告娄某某,男。

案由:离婚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女,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相识,同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娄某帆,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娄某源,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2007年被告与一女子交往密切,原、被告为此生气,分居至今。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有位于汝州市南拐渠北六排十四号房产一处,位于汝州市207国道陵头路口北兴源货场一个,车牌为豫x银色广州本田轿车一辆,车牌为豫x黑色现代轿车一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娄某某同意。

二、婚生女娄某帆、婚生子娄某源由原告范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汝州市南拐渠北六排十四号房产一处,位于汝州市207国道陵头路口北兴源货场一个,车牌为豫x银色广州本田轿车一辆均归原告范某某所有。车牌为豫x黑色现代轿车一辆归被告娄某某所有。

四、其他双方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红侠

审判员李喜儒

审判员耿建立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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