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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甲、温某诉樊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292号

原告樊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温某,女,X年X月X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樊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赡养纠纷。

原告樊某甲、温某诉被告樊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09年7月16日受理。原告樊某甲、温某诉称,要求被告樊某乙尽赡养义务。被告樊某乙辩称同意履行赡养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樊某甲、温某现年事已高,共育有一子二女,儿子樊某乙,长女樊某敏,次女樊某桃。儿子樊某乙及长女樊某敏已成家立业,次女樊某桃因离异随二原告共同生活。2009年7月16日,二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之来院,要求被告每年支付小麦1000斤、玉米400斤,每月兑生活费400元、煤球200块,承担医疗费并修复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09年9月起,被告樊某乙于每年7月31前给二原告兑小麦600斤,12月31日前兑玉米200斤。

二、自2009年10月起,被告樊某乙于每月月底前给二原告兑生活费100元、煤球100块。

三、二原告的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樊某乙承担三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樊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国卿

代理审判员滕胜利

代理审判员刘学彬

二OO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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