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与辽宁省烟草公司丹东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93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烟草公司丹东市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辽宁省烟草公司丹东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鞍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2日,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法院剥夺了申请再审人辩论的权利;原判超出诉讼请求。原判侵犯了申请再审人的权利,应予再审。

被申请人辽宁省烟草公司丹东市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本案,申请再审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已于2002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完毕,该解除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申请再审人杨某某在辽东公司岫岩烟叶收购总站工作年限仅为四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并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鸿晓

代理审判员丁海

代理审判员谭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浩(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