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与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管民初字第1540号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用于做生意,约定到2007年8月31日还款。现还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一推再推,至今没有偿还,故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支付2007年9月2日至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借款事实认可,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能力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0日,原告因做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x元,承诺2007年8月31日还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刘某甲叁万叁仟元正(x元)到八月三十一日还。刘某乙2007年6月20日。”被告对该借条予以认可。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由借条1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承诺于2007年8月31日还款,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予支持,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07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甲借款人民币x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09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擎

代理审判员张健华

代理审判员武慧鑫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卫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