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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与许昌金彩虹印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二初字第5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

负责人赵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金彩虹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以下简称许昌农行)与被告许昌金彩虹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彩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许昌农行委托代理人叶某某、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金彩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金彩虹公司在我行贷款5笔,金额共计4545万元,全部采用自有资产进行最高额抵押。上述贷款已经逾期,经原告催要,被告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45万元,利息x.44元(利息计至2009年5月20日,以后另计),原告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金彩虹公司缺席无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各5份,证明原告向金彩虹公司发放贷款共计4545万元,以及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事实。2、土地他项权证2份、房屋他项权证2份、企业抵押物登记证1份,证明对原告债权进行抵押登记的事实。3、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8份,证明贷款逾期后原告向被告进行催收的事实。

金彩虹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证据真实、合法,和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查明:2005年6月24日,许昌农行、金彩虹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金彩虹公司作为抵押人为本公司自2005年6月24日起至2007年6月24日止,在抵押权人许昌农行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7000万元提供担保。抵押物为抵押人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土地。根据上述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以下抵押登记证书:1、许昌县国土资源局许昌县他项(2005)字第伍号、第陆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物为位于许昌县X镇开发区X国道西侧4354.77平方米、许昌县X街村x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字第(2005)0031、X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为位于许昌尚集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位于尚集镇开发区X国道西侧建筑面积x.55平方米的房屋。3、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县工商财押字第x号企业抵押物登记证,抵押物为金彩虹公司的机器设备。

基于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先后与被告签订以下5份借款合同:1、x号合同,借款金额845万元,利率7.605%,借款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29日;2、x号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利率7.605%,借款期限为2006年7月4日至2007年7月3日;3、x号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利率7.956%,借款期限为2006年9月27日至2007年9月26日;4、x号合同,借款金额700万元,利率7.956%,借款期限为2006年12月4日至2007年12月3日;5、x号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利率7.956%,借款期限为2006年12月22日至2007年12月21日。上述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原告依照借款合同发放了全部5笔借款共计4545万元,被告未按期归还,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45万元、利息x.44元(利息计至2009年5月20日)。

本院认为,许昌农行与金彩虹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的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许昌农行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先后向被告发放借款4545万元,全面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金彩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许昌农行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许昌金彩虹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借款本金4545万元及利息x.44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5月2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各笔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罚息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对许昌县国土资源局许昌县他项(2005)字第伍号、第陆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字第(2005)0031、X号房屋他项权证、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县工商财押字第x号企业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x.60元,由许昌金彩虹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艳玲

代理审判员王振涛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伟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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