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路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裴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卫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蔡某某,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裴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路某某、裴某某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路某某、裴某某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渊、被告人路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裴某某及其辩护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份,被告人裴某某在辉县X镇X村李××(另案处理)所开办的石料场打工时,因李××石料场需要炸药,便与被告人路某某联系,后被告人路某某在本镇太行油厂一仓库内用复混肥料、木屑等物利用磨机加工制成炸药800千克,并驾车运至李××的石料场与裴某某一同卸车后由裴某某向李××报数,李××通过裴某某付给路某某3000元钱。之后,该炸药用于生产爆破。

2009年3月17日,被告人路某某被抓后,协助公安机关给被告人裴某某打电话约至辉县X镇百间寺第二采石场会面将同案犯裴某某抓获。审理中,被告人路某某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某、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证明、物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卫辉市X镇太行油厂一仓库内提取私制炸药48千克及作案工具磨机一台,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在太行油厂提取非法制造疑似爆炸物中检出NH4+NO3-成份,河南省烟火与爆破协会文件豫爆协(2009)鉴字第X号鉴定书证实在太行油厂仓库内非法制造的爆炸物样品是由硝酸铵盐、谷物碎屑等组成的自制炸药具有一定爆炸能量,公安机关出具立功证明证实被告人路某某协助公安人员将裴某某抓获的事实,同案人李××的供述证实经其采石场工人裴某某以3000元购买私制炸药用于其采石场开山爆破的事实与被告人路某某,裴某某的供述一致,另有抓获证明及作案工具磨机一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非法制造并出售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裴某某介绍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路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路某某、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均系生产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且自愿认罪,故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确因生产所需,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裴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路某某非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

四、作案工具磨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龙树清

审判员张军

代理审判员田伟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