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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帝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美达机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131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模帝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模帝科公司),住所地在台湾省台北县汐止市X路一段X号之一X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罗门哈斯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江兴彪,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美达机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苏美达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叶某,苏美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下简称中设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长江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中设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莫某某,女,中设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模帝科公司诉称:2001年3月12日,原告就名称为“卫星天线蝶形盘转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同年10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略)。6。两被告在其宣传信息以及网络上宣传其侵权产品,同时向海外市场销售该侵权产品,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苏美达公司辩称:就原告的涉讼专利权,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请求中止本案诉讼。

经本院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作出如下承诺:尊重原告模帝科公司(略)。6名称为“卫星天线蝶形盘转座”外观设计专利权,今后不会许诺销售、宣传、制造、销售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若违反此承诺,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2、被告苏美达公司收到调解书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对上述专利的无效申请;

本案诉讼费3510元、其它诉讼费用300元由苏美达公司承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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