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勇,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波,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棠溪藕塘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梦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金鹏公司(甲方)与冠龙公司(乙方)达成和解协议:一、乙方赔偿甲方人民币x元,于200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如乙方到期不支付,甲方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赔偿款后,不再追究乙方的责任。三、一审诉讼费由甲方负担,二审诉讼费由乙方负担。冠龙公司遂于200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冠龙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上诉人重庆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蒙洪勇
代理审判员李佳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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