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乔某某与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006)渝二中法民初字第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二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文联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红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红兵,被告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原告是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享有较高声誉的知名摄影家,其摄影作品具有极高的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尤其在反映三峡人文和自然风光方面颇具独到之处,曾多次在全国和省、市获奖。2004年下半年以来,原告陆续发现被告在其散发的万州“万高国际”房地产广告单、画册、杂志以及大幅售房看板广告上多处擅自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淳朴的山民》和《送嫁妆》,并存在不署名、随意改变原作等侵权行为。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于2005年8月向被告发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的摄影作品多次、多处且长期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对其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获得报酬权等,系严重的侵权行为,且经原告交涉后仍未纠正及妥善处理,其性质极其恶劣,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散发侵权广告单、画册、杂志等,并立即撤除售房看板广告;2、责令被告在《重庆日报》及《三峡都市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6万元以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整;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司并未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乔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质证,本院进行了认证,其证据情况如下:

第一组:由四川画报社出版发行的《长江三峡》画册。该画册署名为“乔某某摄影”,内有《淳朴的山民》和《送嫁妆》等多幅摄影作品。原告以此证据证明自己系本案争议的《淳朴的山民》和《送嫁妆》两幅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相关权益。被告质证后对《长江三峡》画册无异议,但认为这两张照片与自己使用的照片不一致,不是同一照片。经本院审核,比对《长江三峡》画册中《淳朴的山民》和《送嫁妆》两幅摄影作品与被告使用的两幅图片的各项细节,本院确认二者系同一作品。故该画册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组:1、“三峡·万高国际”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的广告宣传单。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淳朴的山民》照片。2、“三峡·万高国际”项目的宣传画册。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淳朴的山民》和《送嫁妆》两幅照片。3、被告于2004年4月制作的黑格企业杂志(创刊号)。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淳朴的山民》照片。4、对位于万州区高笋塘的“三峡·万高国际”项目售房部悬挂的户外广告所摄照片。证明该广告使用了原告的《送嫁妆》照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该组证据质证认为不能证明是被告发布的,后经当庭与被告电话核实,确认上述广告宣传单、宣传画册、企业杂志和户外广告确系被告发布的。该组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第三组: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给原告开具的代理费发票,金额为6,000元。原告以此证明自己向该所支付了律师代理费6,000元。对此证据被告没有提出异议。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采信的以上证据,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

原告乔某某曾创作了反映三峡地区民风民俗的摄影作品《淳朴的山民》和《送嫁妆》,并发表于四川画报社出版发行的《长江三峡》画册上,该画册署名“乔某某摄影”。2004年下半年以来,原告陆续发现被告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广场的“三峡·万高国际”房地产项目宣传及其企业形象宣传中,共计5处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淳朴的山民》和《送嫁妆》。具体使用情况如下:被告印制散发的“三峡·万高国际”项目广告宣传单使用了摄影作品《淳朴的山民》,略有裁剪和覆盖;被告印制散发的“三峡·万高国际”项目的宣传画册使用了摄影作品《淳朴的山民》和《送嫁妆》,并对《淳朴的山民》作了镜像式反转,更换了背景,覆盖了英文文字,对《送嫁妆》略有裁剪,覆盖了其他照片和中英文文字;被告位于万州区高笋塘的“三峡·万高国际”项目售房部悬挂的户外广告使用了摄影作品《送嫁妆》;被告于2004年4月制作的黑格企业杂志(创刊号)使用了摄影作品《淳朴的山民》,并作了镜像式反转,更换了背景,覆盖了中文文字。被告在使用上述摄影作品时均未征得原告许可,也未署名及支付报酬。2005年1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委托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6,000元。

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其制作发布了上述宣传材料和广告,但认为其使用的照片是否与原告的摄影作品《淳朴的山民》和《送嫁妆》是同一照片需要进行鉴定,本院对此未予采纳。被告在庭审中还提出了原告未提交底片,不能证明其是上述两幅摄影作品的作者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创作的摄影作品《淳朴的山民》和《送嫁妆》曾发表于四川画报社出版发行的《长江三峡》画册上,该画册署名“乔某某摄影”。虽然原告未提交底片,但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应当认定在《长江三峡》画册上署名的原告系摄影作品《淳朴的山民》和《送嫁妆》的作者,原告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开发的“三峡·万高国际”房地产项目宣传及其企业形象宣传中有5处使用了上述作品。虽然被告提出需要进行同一鉴定才能确定被告使用的照片是否原告的作品,但经本院对二者的各项细节进行比对,能够确认二者系同一作品,这种比对用肉眼即可进行,并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手段,故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原告的摄影作品《淳朴的山民》和《送嫁妆》,用于宣传资料上向公众散发,制作户外广告向公众展示,进行商业宣传,在使用中均未署名,未支付报酬,且存在裁剪、覆盖、反转、更换背景等修改原作品和破坏原作品完整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摄影作品《淳朴的山民》和《送嫁妆》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的上述摄影作品已在《长江三峡》画册上公开发表,故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其发表权。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当立即停止散发并销毁侵权的广告宣传单、宣传画册、黑格企业杂志,拆除侵权的户外广告。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被告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害的范围一致。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要求被告在万州区出版发行的《三峡都市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在《重庆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12.6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原告提交了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的证据,赔偿该项律师费用符合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其主张的其他实际损失12万元未提供证据支持,但其著作权被侵害,损失客观存在,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其赔偿数额。因被告在多处、多次复制原告作品,并进行了修改,部分破坏了作品完整性,用途系用于商业目的,散发、展示于万州区人流量较大的高笋塘区域,持续时间较长,故本院在律师费用6,000元以外再酌情确定赔偿损失5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散发并销毁侵权的广告宣传单、宣传画册、黑格企业杂志,拆除侵权的户外广告;

二、被告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三峡都市报》刊登声明,向原告乔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同意;

三、被告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乔某某损失56,000元(含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30元,其他诉讼费1,652元,共计5,782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1,000元,被告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绍云

审判员李青春

审判员肖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欧阳星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