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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7)渝一中民初字第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X号院玺萌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湃,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路X号外贸大厦22-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其他诉讼费预收500元,实收500元,合计637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黎慧

审判员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冯晓琴

二ΟΟ七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宋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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