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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李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196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南京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中和工艺园南京博轩家具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柏某,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南京市X区金盛国际装饰家具广场主楼三层A区X号紫藤庄园、绿雅轩专营一店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柏某,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李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05年9月19日以其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505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合计780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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