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爱格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X区X镇港下湖塘桥村。
法定代理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士贤,无锡锡山港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虞某与被告无锡爱格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无锡爱格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虞某涉案(略)。X号、(略)。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无锡爱格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虞某经济损失5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451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4710元,由被告无锡爱格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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