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东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女,196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告桂东县宣城纸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东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桂东县宣城纸业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东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为131.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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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邓志荣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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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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