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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秦某强迫交易、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毕节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住(略),农民。2009年4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13日换押至毕节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住(略),农民。2009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是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乙,系本芳(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李某,系本芳(略)事务所(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犯强迫交易罪、抢劫罪,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某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秦某及其秦某的辩护人陈某乙、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其间,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9年3月3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秦某伙同贺福银(批捕在逃)、张某丙、胡某丁、卯某(三人均在逃)等人在鸭池镇草提转煤场外面的公路上拦截过往煤车收购煤炭,强行将龙某己、陈某庚、刘某辛的煤车拦下,并把煤车押往梨树大坝子私人转煤场,陈某庚、刘某辛的煤卖后,压低煤价并以煤的质量不好为借口扣煤费付给驾驶员,造成陈某庚损失煤费2000余元,刘某辛损失煤费800余元。龙某己不愿卖煤开车逃跑被追回,胡某甲拿出刀子以要杀龙某己的车轮胎相威胁,要其拿钱,其付了600元后才得离开。

(二)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秦某伙同贺福银、张某丙、胡某丁、卯某等人在毕节监狱路口上强行拦截过往煤车收购煤炭,次日早晨7点过钟,将陈某壬的煤车拦下,并把每次押往梨树大坝子转煤场过榜下煤后,煤老板说媒不好不想要,卯某等人威胁陈某壬200元一吨都要卖,陈某壬说,煤本都要400元一吨,愿给秦某等人钱,让他自己去卖,后秦某等人收了陈某壬的400元钱。

(三)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秦某伙同贺福银、卯某等人在鸭池镇垃圾填埋场路口处强行拦截过往煤车收购煤炭,强行将陈某庚、刘某癸、杨某某三人的煤车拦下押往梨树大坝子煤场出售,并以煤的质量不好为借口每车扣除1000元,以低于出售价格的价格付给驾驶员,造成陈某庚损失煤费2000余元,刘某癸损失煤费1700余元,杨某某损失煤费1100余元。

(四)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秦某伙同贺福银、卯某等人在鸭池镇垃圾填埋场拦截过往煤车收购煤炭,第二天天刚亮时,强行将游某某煤车拦下,收购煤炭,后游某某找到葛松群说情,交了500元才得以离开。

(五)2008年4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秦某伙同贺福银、张某戊等人驾驶贵x号白色羚羊车(租用车)到纳雍县X乡X村煤花路口处强行拦截过往煤车收购煤炭,并伙同纳雍维新来的朱某训将聂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四人的三辆煤车拦下,要强行购买,聂某某等人被威胁后,迫于无奈答应胡某甲、秦某等人的要求。后胡某甲、秦某等人用贵x号羚羊车开路,用朱某训开来的长安面包车押着聂某某等人的三辆煤车往毕节方向行驶,期间,聂某某打电话给其父聂某琴,聂某琴喊寨子里的人在路上拦截,将胡某甲、秦某等人打伤。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胡某甲、秦某及同伙贺福银、张某丙、朱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龙某己、陈某庚、刘某辛、陈某壬、刘某癸、杨某某、游某某、聂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某;证人郭某英、郭某某、郭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实;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情况说明、汽车租赁合同、出警经过、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其中被告人胡某甲系主犯,秦某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甲、秦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我们没有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是被害人主动给付,其行为不是抢劫”。

辩护人提出,1、本案的暴力、威胁行为,达不到抢劫罪的暴力、威胁程度,并且抢劫罪一般是直接性、无因性犯罪,是以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达到取财目的。而本案有交易事实存在,行为人获取财物具有“有因性”;其次,“幌子”是强迫交易的基本特征,没有“幌子”的暴力、威胁才是抢劫罪;再有,就被害人龙某己而言,被告等人的暴力、威胁并不是针对其身体,而是针对车辆实施;最后,对被害人直接支付金钱的行为,是被告人秦某在强迫交易的前提下,被害人自行选择的结果,与抢劫有质的区别。综上,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只能构成强迫交易罪;2、被告人秦某有特别自首情节;3、被告人秦某系从犯;4、被告人秦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秦某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甲在得知将鸭池镇草堤一带的黑煤车的煤,拦到转煤场上交好找钱,并且一分本钱都不用出后,便邀约被告人秦某等人驾驶租用车辆于2008年3月至4月期间,先后到毕节市X镇X村、朱某镇X村、纳雍箐脚等地的公路上,以暴力、语言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龙某己、陈某庚、刘某辛、陈某壬、刘某癸、杨某某、游某某、聂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煤车强行拦下,并押解至附近的转煤场,分别以540-560元/吨不等的市场价格将煤卖与转煤场,再强行压低与被害人事先讲好的价格,分别以430-520元/吨不等的价格结算煤款给各被害人。在此基础上,以煤质不好为借口,每辆煤车再扣掉半吨至一吨的煤款。同时在强行收购不成的情况下,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后予以放行。其中,被害人龙某己因煤价被压至380元/吨便想开车走,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便提刀要杀轮胎威胁被害人龙某己,被害人龙某己被迫拿了600元给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后,才得以自行拖到别的转煤场交易;被害人陈某壬因煤不好,煤场不收,被告人胡某甲等人便强制被害人陈某壬无论多少钱,即使200元/吨都要卖,因被告人秦某认得陈某壬,在秦某的说情下,被害人陈某壬被迫答应拿400元给被告人胡某甲等人,由于身上无钱,在秦某的担保下,才得以自行拖到别处交易,陈某壬交易后,随即拿了400元给胡某甲等人;被害人游某某煤车被拦下后,游某某找被告人胡某甲等人认得的郭某某说情,后游某某被迫拿了500元给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后,才得以放行;被害人聂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煤车在纳雍箐脚被拦下后,被胡某甲、秦某等人强行押往毕节准备转卖,途径朱某花厂包包寨时,被聂某某电话通知的家里人及寨子里的村民打杀,并将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驾驶租用的贵x号长安羚羊轿车砸坏。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在此拦车期间,作案五次,获利3040余元。其中对被害人龙某己、陈某庚、刘某辛等人作案一次,对被害人陈某壬作案一次,对被害人陈某庚、刘某癸、杨某某等人作案一次,对被害人游某某作案一次,对被害人聂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作案一次。案发后,侦查机关多次对秦某进行询问,秦某如实陈某被村民伤害的经过以及自己参与拦煤车的部分犯罪事实。后因涉嫌抢劫罪,侦查机关于2009年9月3日以“配合办理被告人秦某被伤害案”为由,电话通知秦某到侦查机关,被告人秦某自动到侦查机关后即对其宣布逮捕,逮捕后秦某如实供述了其参与拦煤车的全部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甲因盗窃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2009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属实的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1、被告人秦某的供述:我们大约是2008年3月20日左右开始在路上拦煤车的,我们拦煤车的人有我、胡某甲、秦某、胡某甲、张某丙、贺福银,还有一个我不知道名字,我和其他人都是胡某甲邀约的,主要是胡某甲负责此事,我们拦煤车都是晚上在鸭池草堤。最后一次是在纳雍箐脚梅花哪里,在回来的路上被打伤后就没有拦了。我们的交通工具主要是租的。我们拦的煤车是从纳雍黑煤洞上来的煤车,拦的每车煤除了得200元到300元的差价外,还要以煤荒为借口扣半吨至一吨多,约250元的利润,我们做的是一分本钱都不要的煤炭生意。我们拦的煤车是从纳雍黑煤洞上来的煤车,拦卖后,他们不会报案,也只有这种煤才能找钱。

有一次,我用我的驾驶证在天河路一个租车公司租了一辆面包车,我、胡某甲同他二哥、贺福银、张某丙、姓卯某那人共六个人到草堤去,等到天亮,就等来了三车煤,其中有个姓龙某老者,我们拦下来后,喊他们拿煤卖给我们,当时他们不愿意卖,我们就喊他们必须要卖给我们,最后讲成480元/吨,然后就喊人上车去押起将煤拖到二堡去,给煤场老板讲好540元/吨和560元/吨,过了磅把煤下了,胡某甲就去和老板结账,然后按460元/吨给驾驶员,姓龙某老者煤不好,煤场只出400零点一吨,老者不卖,就要开起车走,胡某甲就说,你敢走,我就把你的轮胎杀烂,并且提出刀来准备要杀他的轮胎,姓卯某那人就说开始拦你时,你还敢跑,就出200元/吨,卖也要卖,不卖也要卖,下了煤的另两个驾驶员就劝胡某甲说,喊他拿点钱,让他自己拖去卖,后来他拿了600元钱给我们后,他就自己拖起去卖了。

2008年3月20日左右后的两三天,胡某甲喊幺叔(姓卯,住双树湾)的那人开起车到洪南路,胡某甲就打电话给我,我就下来上车,除姓卯某开车外,车上还有胡某甲、胡某甲家二哥(小林林)、贺福银、张某丙,另外还有两个我不认识听说是在蛋糕店上班的两个儿子。后我们一起去草堤转煤场哪里拦煤车,拦到第二天天麻麻亮时,就有一辆南骏农用车拖起煤来,我们就拦住他,喊他把煤卖给我们,当时我看见他是我父亲的干亲家的哥(姓陈),他说不卖,姓卯某那人就说必须要卖给我们,我给姓卯某那人讲让他自己拖去卖,胡某甲他们不同意。最后讲成480元/吨,他将煤卖给我们,并把煤拖到二堡收费站过去两公里左右,加油站过去点的一个场。由于煤夹得很,煤场不要,姓卯某那人就说高低都要卖给煤场,姓陈某驾驶员就讲,煤场不要,他自己找人上车拖去自己卖,姓卯某不答应,最后在征得胡某甲们同意、我作担保的情况下,姓陈某说拿400元钱后,才自己拖到草堤卖了,煤卖了后,他打电话给我,是张某丙去拿的钱。

有一次,我、胡某甲、贺福银、张某丙、卯某及两个不认识的小儿子在草堤监狱旁边爬坡处拦下三车煤,三个驾驶员都是化作的,煤炭约有三十多吨,每车十来吨,当时就卖给草堤转煤场一姓胡某,其中有一车煤稍差一点,扣了半吨煤荒,这次总共赚了1500元至1600元,每车就是赚了500多元。

2008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7点左右钟,我、胡某甲、贺福银、张某丙几个人到草堤监狱旁边坡坡哪里拦煤车,到8点左右钟,有一辆煤车被我们拦下,胡某甲就叫驾驶员把煤卖给我们,驾驶员不卖并和我们发生争吵,后驾驶员就把车门一锁就走了,贺福银就把一个车轮子的气放了。约半个小时,我们朋友葛老幺来讲情,后胡某甲叫这个驾驶员拿500元钱,当时这个驾驶员没有钱,是葛老幺担保后,葛老幺才喊这个驾驶员把车开走了。第二天葛老幺打电话来后,胡某甲叫张某丙去葛老幺那儿拿了500块钱,我们没有拿车上的工具。

2008年4月5日23时许,我、胡某甲、张某戊、贺福银四人乘坐我租的贵x号白色羚羊轿车从毕节到纳雍箐脚处拦煤车,胡某甲把车停在路中间,约30分钟左右,先后来了三辆煤车,胡某甲和贺福银就下车去拦下并叫驾驶员把煤卖给我们,三个驾驶员不卖,其中一个驾驶员打电话给胡某勇给我们求情,是胡某甲和胡某勇通电话,接完电话后胡某甲就说,老子今天不管是谁出面,我都不给面子,煤老子今天要定了,全部以520元一吨卖给我,不拖也要拖,拖也要拖,不卖给我,一辆车也别想走。驾驶员无法,只好答应。后我们的轿车在前开路,胡某甲纳雍的朋友开一辆贵x号面包车走在煤炭车后面,朱某训下贵x号来坐我们的车,就往毕节方向走,来到朱某花厂村包包寨时,一个老者、一个儿子及一大帮村民拦住围到我们的车,将车玻璃全部砸坏,并提刀将我们杀伤,后派出所民警来把我们送到医院治疗。从我们的车上收出的刀和警棍的事我不知道,事先也不知道车上有刀和警棍,更不知道是带去做啥子用的,刀的事情我不清楚,也不知是谁的,至于警棍是事后约半个月左右,胡某甲到我家告诉我警棍是他的,是一个叫葛发贵的人送给他的。(2008年4月6凌晨)我和胡某甲等人被打砸车之前我没有拿出刀准备下车来,也没有带得刀子,更谈不上有啥子目的。事发当晚我们后面跑掉的白色面包车上坐的人我一个也不认识。

2、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2008年3月中旬,我听说在鸭池草堤一带拦拖黑煤(无煤票的煤)去煤场上交,钱好找得很,我就约秦某、贺福银、张某丙、卯某、我二哥胡某丁一起做,他们都同意。我们没有本钱,就是在路上拦煤车,要是驾驶员不答应卖给我们,我们就威胁他说卖也得卖,不卖也得卖,到了煤场后除了压低煤价外,还以煤荒不好为由,每车扣掉半吨至一吨的煤价,实际并不存在这种情况。我们拦的一般都是十来吨的煤车,每吨赚20来元,一车煤也就是200来元,再加上扣的半吨煤价,一车煤可得500来块钱的利润。这段时间我们共赚了四、五千块钱,几乎都是我、秦某、贺福银、卯某四人平分,有时跟我们去的小儿子些分了百把块钱给他们。我们拦煤车收煤是我提出来的,我先约卯某,又约秦某等人。我们用的车多数都是秦某租来的,卯某也租过,费用就是从拦煤车的钱中扣出,剩余的钱大家平分。我们拦的煤都是纳雍一带的黑煤,合法的煤炭我们也不敢拦,怕人家报警。小佳龙某情况要贺福银才清楚。

我记得是2008年3月30日晚上,我、秦某、贺福银、张某丙(有一次供述又说是卯某、不是张某丙)四个人开起车到草堤路口,到天快亮时,来了两辆煤车,我先上去拦了第一辆车,有9吨左右煤,第二辆煤车就往千溪方向跑,被秦某开起车和贺福银去追拦下来,就叫驾驶员把煤卖给我们,非卖不可,对方被逼无奈只好答应。我们就叫他们煤车在前开到梨树大坝卖煤,我们四个人开起车在后面押起,第一车煤开始讲540一吨,卖到煤场是560一吨,我们只付给驾驶员520一吨,并强行扣了500公斤,驾驶员不愿意,但因为我们当时追回的两父子的那辆煤车的煤不好,我讲只给他360(有一次供述给380)一吨,那两父子不答应,跟着我们去的一个叫小佳龙(在去大坝子的路上贺福银喊来的)的就说,卖也得卖,不卖也得卖,否则一样都得不到,那两父子要开起车子走,我们大家(五人)就威胁要提刀捅他的轮胎,小佳龙某提出卡子刀要杀那两父子的车子轮胎气,我又拿气门钥匙给小佳龙某放那两父子的车子轮胎气,那老者怕了就说拿200块钱给我们抽烟并交给卯某200元(有一次供述是300元)后,我们才答应让他走,后我就上车去打电话,以后又拿了多少钱给卯某,我就不清楚了,这个老者是纳雍化作的人。第一辆煤车的驾驶员看到这个情况虽不愿意我们出的价钱,也不敢讲话就自己走了,这次煤就交在大坝过磅的那家煤场,老板是个女的,当时的煤是卖540元-560元一吨。

200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秦某、贺福银、卯某、胡某丁、小佳龙某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草堤公社门口等拖煤车,早上7点左右钟,有一辆煤车开过去我们没看见,就开起车子追上去逼停,叫他卖煤给我们,他说卖给别人了,我们就说话威胁他,意思是他的煤必须卖给我们,他被逼迫后就答应卖给我们,然后我们就拿人上他的车押起,将煤拖到梨树大坝一个女老板家有磅秤的煤场,把煤倒下来后老板嫌煤不好不收,我们就说多少钱一吨都叫她收(意思价再低都可以),驾驶员是个老者就求我们说别处可以卖个好价钱,求我们让他把煤装起到别处去卖,我们就叫他拿500元才能走,这个老者秦某是认得的,就给我们讲情,大家就同意少一百,拿400,当时他没有钱,还是秦某担保,之后他卖煤后打电话给秦某,秦某就叫张某丙去拿的钱。

2008年3月一天晚上,我和秦某、卯某、贺福银,还有贺福银喊的两个儿子,是在蛋糕店做事的,六个人开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在草堤公社下面岔路口等煤车,到第二天凌晨四点左右来了三辆大车,我们在路中间拦下车后,对方先不答应卖,我们也是讲话威胁他们说你们到底卖不卖,对方看我们人多,就答应了,讲好560元一吨,也是卖到大坝子那女的转煤场,也是卖560,结了帐后,我们以煤不好为由,三车共扣了他们1000元钱,又每车扣了他们半吨煤价280元,驾驶员些不答应,我们讲你不要就算,意思就是一分都不给,他们怕后才答应按我们的意思结账。

还有一次是我和卯某、秦某、贺福银草堤公社门口拦了一车煤,是早上七点过拦的,当时驾驶员答复我们说他的车进不了煤场,卯某说帮他开,他没有讲话下车就把车门锁起跑了,贺福银就把他的轮胎气放了,又把千斤顶提了,后来这个驾驶员叫我们的朋友葛老幺(又叫小劲松)来讲情担保,并答应拿500元后,我们才放他走了,是第二天下午葛老幺打电话给我,我就叫张某丙去拿的钱。

具体时间既不清楚了,哪天晚上大约10点过钟,我邀约秦某、张某丙、贺福银开起秦某租来的贵x号车到朱某拦煤车没有拦到,我就打电话给胡某,后胡某开起长安面包车带我们到东关梅花岔路口去拦,到岔路口后胡某就走了。我们就把车停在路中间等煤车。中途,我打电话叫维新的朱某逊送点煤样过来拿去化验,朱某逊开起一辆长安车过来并下来坐我们这辆车。没多久就来了三辆煤车,我们拦下后,由于驾驶员不卖,我们就说,不卖也要卖,不卖一个都别想走。驾驶员被迫答应,我就和他们讲好560元一吨,并叫他们跟到我们拖到毕节下,我们的车在前,三个煤车在中间,朱某逊开来的车在后,来到包包寨时被几十个老百姓拦住将我们的车玻璃砸烂,并提刀朝车里捅我们,没多久,派出所的人来就把我们送去医院。这次我们没有得驾驶员的钱。

3、同伙张某丙供述:2008年4月6日凌晨左右,我、胡某甲、小银幺、小江南、朱某某五个人开车到朱某花厂街出去往纳雍方向走了一段路,就停下来拦煤车买煤,我们在哪里一共拦了三辆煤车,给他们讲好价格后,就带起他们往毕节方向来,走到离花厂不远的一个寨子时,就被几十个老百姓提起木棒、刀子乱打、乱杀,五个人都不同程度的受伤,老百姓为什么要打我们,我不清楚。我参加拦煤车连这次,总共三次,都是胡某甲喊的,有两次是在鸭池镇的十八次,三次我就是有一晚上得过100元钱过。

4、同伙朱某迅交待:2008年4月5日晚11时,我在维新镇桥边接到毕节做煤炭生意的胡某甲的电话,他叫我给他拖一车煤,我在河边把煤找人装好,就遇到刘某开贵x面包车,我就和他坐车去毕节,到东关乡X路时已12点过,就遇到胡某甲、贺福银、张某丙、秦某四人开一个长安羚木车在路边停起,我就下车来坐到他的车上,他叫我运姑开镇的煤给他,我们谈了十多分钟,此时有三个拖煤车从梅花方向过来,胡某甲、贺福银、张某丙就下车去拦那三个煤车,他们和三个煤车的驾驶员谈了五、六分钟,但不知他们谈什么,后他们三人就上羚木车开在前面,那三个煤车跟在后面,我在车上和胡某甲就谈价钱,说好540元一吨运到毕节,到花厂村包包寨时,有四、五个人就从公路边窜出来拦住我们的车,并提刀砸车和砍杀我们。胡某甲的长安羚木车上的长刀和电棍是谁的我不知道,但我看见是派出所的民警从车上收出来的。

5、同伙贺福银的交待:2008年4月5日11时许,胡某甲到我家来叫我陪他去收煤炭,我就同胡某甲、张某丙、秦某四个人,由胡某甲开贵x车子就来到朱某花厂梅花箐的岔路哪里等煤车,大约到了4月6日凌晨一时许,我们纳雍的几个朋友又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来了,我们就共同在哪里等了十分钟左右,就看见有三个拖拉机农用拖煤车来了,由于胡某甲把车开阻在路上,他们就下来叫胡某甲把车让开他们好通行,胡某甲说车没油了,拖拉机驾驶员就说帮他把车子推开,胡某甲又说车子没有方向,随后胡某甲就说出52辉忠蛞撬拿旱希酵系诒萁滩宓鲁合荩患笔翟撬拿旱敲鲜赝一占纳坏舨斯涣嵋校挥鲆焊得莩患笔驮蚓绱暗桓鲆懈潞∮腡说茫鏊娉竺榍保钡褪潞∮T通话的是胡某甲,我不知道他们是如何讲的,胡某甲接完电话后,就威胁这帮驾驶员,老子今天那个的面子都不给,煤炭老子是要定了,不卖给我,你们的煤就不要想拖走,我和秦某、张某丙、还有一个纳雍人朱某迅等四人也帮着胡某甲威胁这帮驾驶员,说煤炭老子们是要定了,不卖给我们一个煤车都不要想走,我们威胁的目的就是要强迫他们把煤碳卖给我们,之后胡某甲便开起贵x号车在前面带路,三辆煤车跟在后面,和朱某迅来的那辆面包车在后面押起,就朝毕节方向行驶,大约凌晨2时许,我们到毕节市X村坡坡寨时,就被一个老者和一个年轻儿子带起一群老百姓拿起锄头、木棒等工具挡住我们的车,这个老者问是不是这个车,跟在我们后面的拉煤车驾驶员说是,那老者便用锄头打我们的车,那一群老百姓便用东西砸车和打我们。朱某迅是在之前与胡某甲联系后才来的,跟在最后面的纳雍车看见我们被打就掉头跑了。我们都是每天晚上拦煤车,拦了十七、八天了,主要是胡某甲邀约我、秦某、张某丙一起做的,都是在毕节市X镇的草堤冲拦,就是昨天晚上来到朱某花厂的,我们都是把托煤车拦下来,威胁强迫驾驶员把煤卖给我们,然后马上转卖到转煤场,吃中间的差价。我们一共拦了十五、六车煤卖到转煤场,转煤场以高5-20元不等的价格给我们,总共我分得六、七百元钱。我和朱某迅是通过胡某甲认识的。

6、被害人龙某己的陈某:2005年3月30日我拖了一车煤来到毕节市草堤冲时,被两个面包车拦了下来,从车上下来十余人,强行我们把煤卖给他们,并讲每吨480元,如不答应,就要捅坏我们的轮胎,我们不敢讲啥子,他们就喊人上了我们的车,押起我们把车开到二堡收费站往归化方向走约2公里处的公路左边哪里过磅。因他们拦我时,我开车跑,被他们追下来,所以在过磅时,他们说我的煤不好,只开380元一吨,我不答应卖,他们就拿了两把一尺多长的刀来要捅我的轮胎,并说280元一吨,我卖也要卖,不卖也要,否则一分钱都得不到,与我一起被押起去的其他煤车驾驶员陈某江(陈某庚)、赵海二和东关乡的一个50岁左右的当天拖的煤有12吨左右来劝,他们才没有捅我的轮胎,最后他们喊我拿了600元后才放我走。陈某江(陈某庚)和赵海二的煤那些人给他们480元一吨,东关乡老者的煤只得340元。陈某江(陈某庚)当天拖的煤有12吨左右,我们化作那边董地的赵海二(因车祸于2009年4、5月份被撞死)当天拖的煤有15、6吨左右,东关乡老者当天拖的煤有10吨左右,当时市场价540-550元一吨。这次我损失600元。强行买煤的这些人我不认识,只是他们其中有个人对我讲,他叫小江南,以后我来他让点,把我煤价适当提高点。当时我不愿意下煤,就是小江南逼我拿钱,小江南开始喊拿1000元,我只答应拿300元,小江南就喊另外一个年轻儿子提出刀来抵住轮胎,并说不拿1000元就捅我的轮胎,后经陈某江等人劝,小江南们才答应我拿600元放我走,当时威胁我的是不是这把刀(出示2008年4月6日从贵x号车收出的刀),我不敢确定,但就是这种样子。

7、被害人陈某庚的陈某:2008年3月30日,我的两车,龙某己的一车,刘某辛的一车,共四车煤,在草堤冲被拦下的,后是押我们到二堡收费站往大方方向两公里处哪里卖了,我的两车被扣了2000元,刘某辛的被扣1000元,当时拦车时龙某己开车跑,被他们追回来,所以只给龙某己380元一吨,龙某己说不卖,那些人就说280元一吨,龙某己不卖,那些人中就有一个拿刀子来要杀龙某己车子的轮胎,我们赶紧劝,那些人逼龙某己拿了600元后才走的,我们的煤款那些人每车扣了1000元后才给我们。当时煤的市场价是540-550元一吨,这两次拦我们的人都是同一帮人,这两次我们得的钱是按480元一吨算给我们的,每车还扣了1000元,这两次拦我们的人不认识,只听有个叫小贵贵。(有一次陈某煤被转卖后,只被扣500元,其余无损失)。

我的煤车是在草堤被拦下来的,我的是两车,刘某癸一车,杨某某一车,被他们押到二堡收费站往大方方向两公里处过磅下煤,后这些人扣了我们4000元,每车扣1000元;(有一次陈某,煤转卖后被扣700元,其余无损失)。

8、被害人刘某辛的陈某:2008年3月的一天,我从董地装了一车煤到毕节卖,途径毕节垃圾镇埋场下来点时,大约是在早上五点左右钟,就被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的四个人站在路中间把我拦下,问我的煤卖不卖,我说要500块钱一吨,后来对方还价讲成480元一吨,就叫我拉到复烤厂哪儿去倒,就拿一个人和我坐,他们的车跟在后面,后又叫我拖到二堡收费站过去翻坡下去的一个转煤场,这些人和场老板讲好就过磅下车,这帮人和我结帐就只拿430元一吨给我,理由是老板只拿430给他们,我不干,他们就喊我把煤上起走,我就提上煤的钱和油费谁给,他们不管,我没有办法,只好按430一吨结账走了,当时在转煤场还遇到陈某庚、刘某癸、龙某己等人,也是拖煤去哪儿,但他们是如何去如何卖的我不清楚,我怕惹事结账后就开车走了。当天我拖的煤是17吨左右,按当时的市场价可能是470一吨,价值7790元,这些人只付给我7000块钱左右,我损失850元,这些人没有威胁过我。

9、被害人陈某壬的陈某:今年三月份的一天,我从维新拖一车煤到毕节,和我一路的还有一个董地的驾驶员,不晓的名字,我们到毕节监狱路口天刚亮时,我停车打电话,就有一辆白色的小四轮面包车开过来把我的车拦住,看我拖的是煤炭,就强制叫我必须把煤卖给他们,也不出价,正讲时,董地的驾驶员也到了,这些人又把他拦下,也是叫把煤卖给他们,开始这个驾驶员不答应,后被逼无奈才答应,就每个车上来两个人把我们押起,跟到他们的车把煤拖到二堡收费站一个转煤场,这些人去和煤场的老板讲好价后就叫我过磅下煤,煤场老板说我的煤不好,不愿要,这些人又给老板讲200元一吨都要我卖在那点,我求他们说我煤本都是400元多一吨,让我自己装起去卖,我拿200元钱给他们打酒喝,这些人不答应,押我车的一个儿子说他认得我,就帮我说话,最后这些人答应我拿500块钱跟他们放我走,我出了500元后又开了80块钱的上煤费,才把车开到草堤来卖煤。当时他们也没有威胁我,但看他们就知道不好惹,只好答应卖煤给他们,只是听到他们威胁董地的驾驶员说,不想去,叫你屁股开花,捅两个洞洞。他们讲价时不准我参加讲,叫我拖煤去时连价都没有跟我讲。我当天拖的煤有7吨多,按当时的市场价是580元一吨,总价4000余元,我当天损失580元。说认得我的这个儿子,我认不到他,在押车时他给我讲看我面熟,并说他是朱某伍坪的,他父亲叫秦某华。董地驾驶员的情况及损失多少我不清楚。

10、被害人刘某癸的陈某:今年3月底我同陈某庚等人一起拖煤到毕节卖,到毕节垃圾镇埋场哪里,就有一帮人排在路中间拦我们煤车,喊我们把煤卖给他们,我们说煤已联系好的,他们说是那个煤场,我连他的煤场都要卖,今天你们就是要把煤卖给我们,其他人出多少价,我们出多少价。我们讲价是540元一吨,他们说可以的,我们就问下在哪里,他们就叫拖起同他们一起走,就喊两个人上我的车,其他车也有人上去押的,押到收费站出去两公里多点的梨树大坝子哪里去,在哪里联系煤场,当时是分几家煤场收的煤,我的煤下在加油站对面的磅秤的那家人,我的有10吨。当时钱是付给他们的,下完煤出来后,他们说我的煤不好,只拿470元一吨给我,然后又在470的总金额上扣去1000元,我们说不干,要打架都可以,他们说不干你们就走,我们就要去铲走我们的煤,煤场老板讲他钱是付了的不准我们铲,我们无法,就认那帮人扣了1000元,后我们就走了。在煤场讲价我们没有参与,按当时的市场价540元一吨,我的这车煤值5400元,我最后只得3700元,损失1700元。

11、被害人杨某某陈某:今年3月底的一天早上五点过钟,我同陈某庚、刘某癸等一起拖煤到毕节卖,到毕节垃场镇埋场哪里,就有一帮人排在路中间拦我们煤车,喊我们把煤卖给他们,我们说煤已联系好的,他们说不管我们联系的是那个煤场,今天你们就是要把煤卖给我们,其他人出多少价我们就出多少,我们说我们联系的价是540元一吨,他们说可以,我们就问下在哪里,他们就叫拖起同他们一起走,就喊两个人上我的车,其他车也喊两个人上,然后就押起我们的煤车到收费站出去两公里多点的梨树大坝子哪里联系煤场,当时是分几家煤场收的煤,我和刘某林的煤倒在公路靠右边的一家,我的有11吨。当时钱是付给他们的,下湾煤后,他们说我们的煤不好,夹的多,只拿480元一吨给我,我们说不行,要打架都可以,他们说干的话,就扣1000元,不干的话他们就要走了,意思是一分都不给,我们就要去铲走我们的煤,煤场老板讲他钱是付了的不准我们铲,我们没有办法,就只有同意他们每车扣1000元,把余下的钱拿起后我们就走了。在煤场讲价我们没有参与,我的煤有11吨,按当时的市场价540元一吨,我的这车煤值5940元,我最后只得4000零点,损失1900元左右。他们威胁是有的,但不明显,这些人我没有看见拿东西。

12、被害人游某某陈某:2008年3月20日早上7时许,我驾驶贵x号农用车拖煤行驶至草堤村X路口时,就有一辆小四轮开到路中间,从车上下来七八个二十左右岁的年轻儿子拦住我的车子,并称要买我的煤,我讲我的煤已卖了,钱都收了,这帮人讲无论如何都要买我的煤,如果不把煤卖给他们就要拿2000元给他们吃饭,如果不拿就要打我。我看这帮人都不是善男信女,于是就把车停在路边,乘二轮摩托进城找我老表小群松给这帮人说情,叫他们不要强行买我的煤。后来小群松和我来到草堤,当时轮胎气已被这帮人放了,千斤顶也被提走了,小群松给这帮人讲后,这帮人强行叫我拿500块钱给他们吃饭,才放我的车,我被迫无奈只有答应,当时我只有300元,向葛松群借了200元钱,共500块钱拿交给这帮人后,我的车才被放走。

1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某:2008年4月5日夜晚,我与王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四人开三个拖拉机拉起煤来到纳雍县X乡的箐脚与大公路X路口时,被车号为贵x、贵x的两辆白色小车子拦住,我们问他们有什么事,对方有一人说车没油了,我们就说帮他们把车子推开,对方又有人说车子没有方向,随即从车上下来十个人左右,他们问我们是不是拖煤,我们说是,他们说拖去下给他们,我们说是拖回去自己烧的不卖,我们住花厂,对方问我们认得花厂的那个,王某某就说认得胡某,对方有个人就告诉王某某胡某的手机号,王某某就拿我的手机打电话给胡某,讲了两句请胡某帮说一下情的话后就把电话递给轿车驾驶座上的人,这个驾驶员接完电话就把手机还给王某某,并说他们不给胡某的面子,反正煤是要定了,拖到毕节出价520元一吨,并说过了花厂再收拾我们。当时我们想到拖的是非法煤炭,石某某就答应拖,我和张某某也没有讲话就跟到车子走,然后贵x在前带路,贵x在后面,我们三个车在中间,押起我们往毕节方向走,我便在车上打了电话给我父亲聂某琴、我妻子丁勋美,说我们被毕节拦煤炭的人抢,叫他们喊人出来在路边站到,当快到我们寨子时,我们为了一会好开车回家,就把车速放慢,离前面的车远点,等我的车子开靠近前面的车时,带路的车子哪里已经打结束了,后面押我们的那个车已转头跑了。

14、被害人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除了拿电话打的情节三人没有涉及外,其余证实基本同聂某某一致。

15、证人龙某某的证言:2008年3、4月份的一天快天亮时,我和我父亲龙某己从化作拖一车煤到毕节,在毕节鸭池草堤冲的岔路口被七八个年青儿子开一辆白色面包车拦住并要强行卖煤,同我们一道的陈某庚两车煤也被拦下,我们不同意卖,他们就每辆拖煤车上来一个人,押着我们跟到他们的车,到归化高速路旁边的一家转煤场,由于这些人只出400块钱一吨,我们不倒煤,有一个年青儿子就从面包车里提了一把长刀下来抵住我们的轮胎,并杀了两下,但没有杀穿,并说不卖就把轮胎全部杀掉,和我们一起去的陈某庚等人就过来打圆场,叫我父亲拿点钱给他们做烟钱,后我父亲就和他们讲,讲了半天我也不知拿钱没拿钱,拿了多少钱,后来我们把煤卖给另外一家转煤场后听我父亲讲着敲了500块钱。

1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早上九点过十点钟我老表游某某跑到我家来说,他拖的煤炭在草堤冲又被上次拦他车的那一帮人拦到了,我就和他到草堤冲转煤场门口,游某某车停在哪儿,其中一个前轮的气已被放了,小贵贵、小江南等五、六个人在哪儿站起,我就给小贵贵讲,,这是我老表的车子请他放行算了,小贵贵没说话,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儿子就说,头回就没收他的钱,这次要叫他拿1000块钱才行,我就给小贵贵讲,拿500块钱给你们行不行,小贵贵及其他人都答应,游某某就拿钱,还差200元都是我借他的,钱是交给小贵贵的,小贵贵等人就走了,游某某又发现千斤顶不在了,我打电话问小贵贵,另外一个人不拿给他。当天游某某除了拿500元外,还损失一个千斤顶。小贵贵我只晓得他是乡下的,原来是住五里坪橡胶厂门口,小江南叫秦某,是朱某花厂人。

17、证人郭某英(煤场老板)的证言:2008年4月份左右,有一帮听说是社会上的年轻儿子押起一车约十五、六吨不好的煤来逼到我收,由于驾驶员开车跑了,这帮人就开车去追,后这车煤炭也没有收成。这车煤按市场价大约470元一吨,能值9000元左右。类似情况后来就没有发生了,就只有这一次。

18、证人郭某某(煤场老板)的证言:大约在今年3、4月份的一天早上有一个人打我的电话,说卖煤给我,我就叫他们拖起到聂某明家磅秤哪里,就在哪里看煤、叫价、过磅,当时讲500多元一吨,当时驾驶员些说不卖,我就说你们商量好再来找我谈,他们又到边上商量了几分钟,就过来对我说可以卖了,当时是四车煤,还有一车的驾驶员不同意卖,我看见就有人拿出刀子来,说他不卖就要杀他的轮胎,后来有人拉到,劝起到旁边去讲,另外的三车同意卖了后,我下了两车,聂某明下了一车,最后那帮人同下了煤的三个车就一起走了,没有卖成煤的那个驾驶员对我说,他被那些人收了600元钱,才让他自己卖的,最后他的煤卖给谁我就不清楚了,我开给他们的煤价大约就是560-570元左右,这些驾驶员中的两个我看到面熟,没有卖成煤的那个驾驶员是纳雍化作的人,他们拖的煤一车有12、3吨左右。在之前的一、两天,也有五、六个人押起过两车煤来卖给我,但在卖煤过程中没有发生矛盾。

19、证人雷仔秀(煤场过磅人员)的证言:今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早上,七、八点钟有一帮人来敲门喊我起来过磅,过完磅后我就进去洗脸,后听到外面闹,就出来问,在场的小郭某某告诉我说,是来的那些年轻人要强行买纳雍姓龙某老者的煤,龙某者嫌价格低,这帮人就要叫他卖,不卖的话就要拿刀子把龙某者的轮胎捅烂,有人在旁边打圆场,社会上的那些就叫龙某者付了600块钱个他们,龙某者付了600元后,这些人就走了,我出来的时候龙某着也开车走了。社会上的这些人都是二十左右岁,有五、六个,其中还有些黄某发,开一辆面包车,龙某者付钱时我不在场。其他三车煤炭是如何处理的我不清楚,反正没有交给我家,估计是交给小郭某某,我只是给他们过磅,每车10元钱。龙某者我认识的,不知道名字,只晓得是纳雍人,类似的情况之后就煤发生了。

20、证人胡某学(煤场老板)的证言:我认识秦某的,在2008年3月16日至4月5日,秦某等人卖过五、六车煤给我,约有50吨左右,当时我是按市场价500-540元一吨的价买的,付钱时驾驶员都是在场的,谈煤价时拖煤的驾驶员也是在场的,但我没有看到秦某和驾驶员分钱的情况,我付了钱后就走了。秦某这帮人我记得的还有一个小贵贵,一个有三十多岁的人。

21、证人聂某某的证言:其听村民些说被打伤的人在纳雍箐脚抢聂某某等人的拖煤车。

2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其儿子聂某在外地打工,无法联系。

2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其证实刘某外出打工,无法联系。

2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涉案人员朱某逊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到场接受调查,其委托其父朱某某到纳雍维新派出所说明其不来接受调查的理由。

25、证人陆某某的证言:涉案人员张某丙在2007年4月租其房子居住,2008年5月份左右搬走,现可能去浙江打工。

26、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告人秦某涉嫌抢劫,侦查机关以“需进一步了解秦某被伤害的相关情况”为由于2009年9月3日电话通知秦某,秦某自动到侦查机关,后对其宣布逮捕。

27、情况说明证实:毕节市公安局办理完被告人胡某甲的刑10拘手续后,发现其2004年犯盗窃罪已于2009年1月13日被逮捕,故未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28、办案说明、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10月23日毕节市公安局提供秦某等人的照片给聂某某辨认,其未能辨认出犯罪嫌疑人,2009年12月18日再次通知辨认,其拒绝配合。

29、办案说明证实:因被害人杨某某外出打工,被害人刘某癸电话联系通后又关机,故无法找二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30、辨认的照片及照片说明、辨认笔录证实:毕节市公安局将64张照片分成四组,每组有一犯罪嫌疑人,第一组X号为贺福银;第二组X号为朱某逊;第三组X号为秦某;第四组X号为张某丙。经被害人龙某己辨认,第三组X号秦某为当天强拍收购其煤炭,并喊人提刀威胁要杀他轮胎的犯罪嫌疑人;经被害人刘某癸、杨某某、陈某庚辨认,第一组X号贺福银及第三组X号秦某为收购其煤炭的犯罪嫌疑人;经被害人刘某辛辨认,未能辨认出犯罪嫌疑人;

毕节市公安局制作一组X张照片,其中X号为犯罪嫌疑人秦某、X号为犯罪嫌疑人贺福银、X号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丙、X号为犯罪嫌疑人胡某甲。经被害人游某某辨认出,X号胡某甲就是威胁他的人。

2010年2月26日毕节市公安局将参杂犯罪嫌疑人胡某甲等人的32张照片,分成第五、六两组,经被害人刘某辛、龙某某、龙某己、陈某庚辨认,均未辨认出参与拦其煤车的犯罪嫌疑人。

31、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作案工具砍刀一把、橡胶棍一根。

32、汽车租赁合同及证人陈某伟维的证实:贵x号长安羚羊轿车是其租赁行的车,秦某在2008年3月底到4月5日每隔天吧都要来租一回,最后一次4月4日秦某租的就是这辆车,后来是到朱某派出所领回车子,领车时车上到处都是血,车身到处都是被砸坏的,花了9000元才修好。秦某的小名叫小江南。

33、破案报告、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胡某甲、秦某抢劫一案,经群众聂某旺电话报案后,侦查机关查明检察院指控的前两桩犯罪事实即宣告破案。

34、出警经过证实:朱某派出所接到聂某旺抢劫的报警电话后赶赴现场,见有一辆白色轿车停放在公路上,轿车玻璃全被砸烂,车上有五人不同程度受伤,副驾驶位置上坐的是秦某,在秦某身旁放着一把两尺多长的刀子,在此车后备箱内得橡皮棍一根。

35、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驾车到纳雍梅花箐脚拦煤车的车牌号是贵x号,以及从该车上收缴的刀、警棍的形状。

36、董地派出所证明:被害人刘某辛于2008年12月24日外出未在家中。

37、长春派出所的证明:被告人卯某现外出去向不明。

38、办案说明:犯罪嫌疑人胡某甲已于2009年12月23日带回毕节,现押于毕节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贺福银系批捕在逃人员,多次实施抓捕未果;犯罪嫌疑人张某丙、胡某丁、卯某经多次组织抓捕,未能抓获;

39、(2009)黔毕刑经初字第X号判决书:胡某甲因盗窃于2009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2009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

40、户籍证明证言: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的自然身份,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主体。

41、控告书:陈某虎、刘某辛、石某某、聂某某、张某某、游某某、聂某某等人请求政府、公安机关查处、打击车匪路霸,否则其会一直上访至中央。

42、毕节市委办公室函:本案系陈某虎、聂某某等人反映请求公安机关查处、打击车匪路霸,经市委领导批示后,转毕节市公安局查处。

对于被告人胡某甲、秦某提出“我们没有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是被害人主动给付,其行为不是抢劫”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只能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的供述、各被害人的陈某以及证人证言来看,被告人胡某甲、秦某是在不出一分煤本,又非从事正常煤炭买卖、交易人员的前提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为幌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与合理价钱相差悬殊的煤款以及在强行收购不成的情况下,迫使被害人直接交付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依照特殊自首的司法解释,被告人秦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秦某2009年9月3日被捕前的询问笔录和被捕后的供述来看,被告人秦某被捕后供述的罪行与侦查机关在2009年9月3日以前通过询问方式所掌握的罪行属同种、同桩罪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特别自首的适用情形;其次,被告人秦某虽然是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下,自动到侦查机关而被逮捕,并且逮捕前也未受到讯问,但从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来看,侦查机关是以“配合办理被告人秦某被伤害案”为由,电话通知其去侦查机关,其主观上并非是基于自身犯罪事实而主动、直接投案,该行为也不符合《解释》第一条一般自首的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的供述以及同伙张某丙、贺福银的交待来看,被告人胡某甲首起犯意,并邀约秦某等人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某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胡某甲、秦某抢劫数额的认定。起诉书指控各被害人的损失共计9100元,但这是各被害人按各自估计的市场价计算所得,而被告人获利的数额与该损失并不等价,该损失不能作为被告人的获利数额。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三桩,除被害人龙某己被迫交付现金600元外,从煤炭转卖的环节上看,各被害人不可能知道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获利的实际数额,该情节除被告人的供述外,并无相关证据证实。但二被告人的供述只能证实指控的第三桩获利数额为1540元,却不能证实第一桩被告人的获利数额,故该两桩被告人获利的数额应认定为2140元。加上有证据证实的第二桩400元、第四桩500元、第五桩为抢劫未遂,二被告人抢劫的总数额应为3040元。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秦某在不出一分煤本,又非从事正常煤炭买卖、交易人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为幌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与合理价钱相差悬殊的煤款以及在强行收购不成的情况下,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犯强迫交易罪的定性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胡某甲、秦某共同作案五次,系多次抢劫,依法应在十年以上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定罪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判处。对于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第五桩因属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被告人胡某甲、秦某从轻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此次犯罪系已判盗窃罪之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某甲的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被告人秦某的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荣琼

审判员黄某琼

审判员张军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邱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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