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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岳民商初字第 194号

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被告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中南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旭然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吴悠担任记录。原告田某某,被告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2008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x元购被告所有的新园商务综合楼第X层X号房产,建筑面积为36.3M。原告已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购房款x元,其余房款办证后付清。被告已将上述房屋交原告使用。但被告至今没有办理房产、国土证给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按合同将新园商务综合楼第X层CX号房产过户给原告,并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和国土证登记手续;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辨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办理房屋产权、国土证手续。

审理查明,2008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x元购被告所有的新园商务综合楼第X层CX号房产,建筑面积为36.3M。原告已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购房款x元,其余8408元房款办证后付清。被告已将上述房屋交原告使用。但被告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国土证给原告。原告遂于2009年3月9日起诉,提出前述诉称之请求。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田某某办理新园商务综合楼第X层CX号房产的产权证和国土证;

二、被告湘潭市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田某某办理新园商务综合楼第X层CX号房产的产权证和国土证后,原告田某某立即付清所欠被告房款8408元;

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原告田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旭然

二○○九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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